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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债权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债权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特征

内容特征

债的内容,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

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权利;

债权的设立有任意性。因合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债权的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优劣之分。

(3)债的客体特征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

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

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

(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1.合同(见“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合同之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媒介。合同是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

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从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侵权行为也当然区别于不当得利,尽管侵权行为之发生常常伴随不当得利现象。

3.不当得利

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而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2.构成条件:(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必须他方受损失。(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4.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四)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法律特征

①从属性。债的担保,在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为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从债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主债的变更而变更。当主债权得以实现时,担保债权自然消灭。

②补充性。担保合同一旦生效,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从而使增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主债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就表现出来。③保障债权实现性。这是设定担保债权的意义所在。即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④平等自愿性。

债的担保的设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方式

(1) 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

要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的资格问题

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③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

④保证的效力

(一)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①定金的概念: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②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③定金的效力:

1.立约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的效力: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交付定金,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

3.解约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违约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的罚则比较复杂,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灵活处理。

二、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

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2.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

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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