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债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标准

债 权 管 理 办 法

1总则

为加强应收款的管理,规范清欠行为,堵塞经营漏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术语 3管理职责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检查、考核与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目的与对象

4.1.1目的。建立本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堵塞经营漏洞,确保公司债权有效持有和及时清理。

4.1.2对象。凡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订立买卖、承揽合同,合同相对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迟延支付款项形成的债权,均属于管理对象。

4.2债权管理方式 4.2.1非诉讼方式

4.2.1.1由债权发生单位责任人与债务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协商解决;

4.2.1.2债权发生单位与债务人在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可由第三人协助调解解决;

4.2.1.3由债权发生单位委托,公司办公室与债务人谈判解决; 4.2.1.4公司办公室再委托债务人所在地相关单位谈判解决。 4.2.1.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非诉讼方式。 4.2.2诉讼方式

4.2.2.1公司办公室接收移交后代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2.2.2必要情况下,由公司办公室委托本市或债务人所在地法律事务部门提起诉讼解决;

4.3清理债权责任人

4.3.1合同生效,因相对人不按约定全部履行付款或其他义务,形成债权,业务经办人员为清欠责任人;

4.3.2合同生效,因相对人不按约定全部履行付款或其他义务,形成债权,六个月内,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为清欠责任人,同时,有清欠部门的,清欠部门负责人为清欠责任人,无清欠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清欠责任人;

4.3.3合同生效,因相对人不按约定全部履行付款或其他义务,形成债权六个月以上,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代理人为清欠责任人; 4.4债权清理工作交接

4.4.1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内部的交接 4.4.1.1债权成立后,满三个月外欠款减少低于50%的,业务经办人员须在七日内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及债务履行情况报送本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无清欠部门的,报送财务部门),向主管单位领导汇报后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

4.4.1.2各二级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接收资料后,要认真核对,分类整理,建立债权档案。

4.4.2二级单位与公司办公室的交接

4.4.2.1各二级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将债权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

4.4.2.2债权成立后,满六个月外欠款减少低于50%的,各二级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须在七日内将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移送公司办公室。如有债权可能流失的情况发生,必须及时报送,不受时间限制。

4.4.2.2.1买卖或加工承揽合同、补充合同、变更合同。

4.4.2.2.2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来往电报、电传、信函、电子邮件以及法律认可的其他证据。

4.4.2.2.3自提货或发货凭证(包括自提货台帐、出门证、铁路大票、保险单、铁箱押金票等)。

4.4.2.2.4托收、承付回执。 4.4.2.2.5发票存联。

4.4.2.2.6已付款凭证及拒付凭证。 4.4.2.2.7往来帐单。

4.4.2.2.8清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书面资料。

4.4.2.2.9债务人所有银行帐号、生产经营现状、财产状况等书面资料。 4.4.2.3移交债权资料的同时,办理委托代理申请。

4.4.2.4公司办公室接收移交资料后,要分类整理,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4.4.3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债权资料和债务人情况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记录备案。 4.5.清理债权责任人承担的工作责任 4.5.1业务人员清欠责任

4.5.1.1签订合同,要注意了解合同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程度,避免货款不能收回现象的发生;

4.5.1.2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全额付款后才能提货。特殊情况,先提货后付款的,要在合同中写明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

4.5.1.3.如合同相对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要主动督促其付款,并注意收集和掌握其可能有的破产、歇业、停产、逃避债务等信息。

4.5.1.4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有关债权资料。 4.5.2二级单位清欠部门和清欠人员责任

4.5.2.1按规定接收业务人员移交资料后,十日内审查、核对完毕,分类整理,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办理;

4.5.2.2清欠人员接受任务后,十五日内发函或其他方法催促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并向债务人讲明履行义务时间及违约责任;

4.5.2.3收集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4.5.2.4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债权资料 4.5.3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4.5.3.1接收移交资料、委托代理申请后,三日内指定专人代理,分类建立档案。 4.5.3.2代理人接受任务后,七日内对移交资料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移交部门将资料及时补齐;

4.5.3.3代理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4.5.3.4代理人认为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经领导批准后,须在十五日内与债务人开始协商。三十日内协商未果,必须立即提起诉讼; 4.6监督与检查

4.6.1公司办公室、策划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公司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清欠指导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清欠资料的整理工作。被检查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协助检查,公司办公室负责召集工作; 4.6.2检查时间:每年五月各单位组织人员自检一次。公司每年六月份检查一次,对检查结果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并于当年七月就检查情况向全公司予以通报。 4.6.3检查内容:

4.6.3.1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业务人员是否有工作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形成外欠款较多或造成经济损失;

4.6.3.2业务人员、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是否对外欠款积极清理; 4.6.3.3债权资料是否按本办法及时移交; 4.6.3.4债权建档情况。 4.7处理

4.7.1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清欠监督小组汇报企业债权流失情况,对造成债权流失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4.7.2业务人员不负责任,不了解合同相对人经济和信用情况,事后又不积极清欠,造成债权流失,停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20万元的,降岗一至二级,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50万元的,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并降岗一至二级,同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 因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7.3不及时移交债权资料,每次对责任人扣减绩效工资100元;

4.7.4各二级单位不及时清理债权造成债权流失,对责任人员停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20万元的,降岗一至二级,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50万元的,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并降岗一至二级,同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

4.7.5各二级单位清欠部门或清欠人员不及时移交债权资料,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债权流失,对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予以相应的经济及行政处分。造成坏帐数额巨大,另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7.6公司办公室接受债权移交资料后,不及时起诉或申请执行,造成债权流失,对有关责任人停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20万元的,降岗一至二级,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损失超过50万元的,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并降岗一至二级,同时停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 4.7.7各单位所有涉及诉讼、仲裁、聘请代理人、聘请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一律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5附则

5.1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部:债权

债权委托书

债权申请书

债权确认书

债权清理

债权清理

债权协议

债权管理办法
《债权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