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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回购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23:4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何谓债权回购交易

何谓债权回购交易

债券交易按交易标的的不同,可分为债券现货交易与债券期货交易两种方式。

债券现货交易是指以债券现券为交易标的,在规定的结算日须实际办理债券现券交割的债券交易方式,又称现券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指以债券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可在合约到期前对冲平仓,或者在合约到期时进行债券现券或现金交割的债券交易方式。与债券现货交易相比,债券期货交易除了交易标的、结算不同外,还实行保证金交易,能够“以小博大”;可以买空卖空,与现货市场进行相反交易,帮助投资者实现套期保值、套利、投机等不同的目的。

我国在证券交易所成立前,银行柜台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就存在债券现券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即开始了债券现券的场内交易。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办国债期货交易,当时仅限于证券商自营买卖;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正式向社会公众开放;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交易迅猛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但后来市场上一些机构蓄意违规,投机严重,产生巨大的风险,1995年5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鉴于中国当时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

债券现货交易按交易结算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债券即期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与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较短的时间内即办理交割的债券现货交易,一般是在交易日(T日)的当天或者次日[(T+1)日]交割。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并办理交割的债券现货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

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远期交易与即期交易相比,交易合同都是即期达成的,区别在于:

一是远期交易所达成的债券价格为事先约定的未来成交价格,即期交易价格则为现在的价格;

二是即期交易的债券交割日为T日或(T+1)日,而远期交易的债券交割时间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为(T+n)日(n>1);

三是远期交易对控制结算风险有一定要求,如要求远期交易双方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提供保证券或保证金)等。

债券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都是约定未来某一目买卖某种债券,但却有着较大的不同:

其一,债券的远期交易合同不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交易的标的是债券,买卖的债券品种、数量、成交价格及交割时间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而债券的期货合约则是一份标准化合同,交易对象、交易规模、交割时间都是标准化的约定,投资者一般对期货合约本身进行交易。

其二,在债券远期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进行债券现券的交割;在债券的期货交易中,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不进行债券现券的交割,而通过作出与前一交易方向相反而数量相同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只是进行资金交割。

其三,债券的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较大,故采取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和每日清算制度等控制结算风险;债券远期交易的杠杆作用相对较小,风险要比期货交易小,结算风险控制手段比较简单,大多数国家的远期交易并无统一的结算风险控制机制,少数国家则根据本国债券市场的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远期交易的结算担保。

债券远期交易与债券回购交易也不同:债券回购交易的目的在于融资或融券,债券远期交易

则是为了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者套利;债券远期交易导致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只有一笔交易,而债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式回购不发生债券所有权的转移,买断式回购虽发生债券所有权的转移,但包含两笔交易,可看做一笔即期交易和一笔远期交易的组合。

在我国,债券即期交易始于在证券交易所成立前的柜台交易,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也开办了债券即期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始于l991年,当时为了提高债券的流动性,STAQ系统于1991年7月宣布试办债券回购交易,随后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各证券交易中心也纷纷推出了债券回购业务。1993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办了债券回购交易,2002年10月又开设企业债回购交易。2005年6月15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债券远期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按标的债券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可进一步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回购交易中标的债券现券作为融入资金的质押品而不转移所有权的债券回购交易,又称封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达成交易协议,融资方以相应的债券现券做质押获取一定期间的资金使用权,融券方则获得相应期间的债券质押权,但不能对该债券进行现券交易或者质押等处分,于回购到期日解除债券质押,向融资方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回购交易中标的债券现券的所有权于回购交易成交时和回购到期时分别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债券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达成交易协议,融资方卖出债券现券,获取相应的资金,融券方则获得相应的债券现券并可以将该债券进行现券交易、回购交易或者设定质押等处分,在约定的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向融券方购回债券现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交易除了标的债券所有权转移情况不同外,质押式回购仅具融资功能,买断式回购则兼具融资和融券功能,对所融入债券可进行现券交易、回购交易或者设定质押等处分。由此,买断式回购提供了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期国债现券市场价格下跌时,可通过买断式回购买入现券并卖出,如果回购期间现券价格按照预期判断下跌,该投资者就可以以较低价格再买入现券,并在回购到期时归还回购对手方(融资方),这就是将

买断式回购与现券交易组合操作,高卖低买,投资者可从中获利。

我国早期的回购交易主要是质押式回购。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2004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交易系统上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的试点,并于2005年3月21日起在公开竞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

推荐第2篇:回购承诺书

股东会决议

XXX于XXX年XXX月XXX日在本公司开发的项目售楼部在贷款还款期内,不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期偿还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即视为违约。XXX支行有权解除与借款人及XXX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我公司收回该按揭房屋的回购责任,我行代借款人偿还所欠XXX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房产归我公司。

推荐第3篇:保值回购承诺书

三年回购计划的承诺书

为保障客户利益,体现企业诚信,对于在2012年XX月XX日至2012年XX月XX日期间签约XXXXX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客户,本公司承诺三年后可按客户所购房屋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简称“现售合同”)原合同价收购所售房屋,具体如下:

一、客户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已严格履行认购书及现售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无违约行为;

2、客户已取得所购房屋《房地产证》,房屋无查封等权利限制(如有抵押,客户负责在双方正式办理二次转让手续之前解除抵押);

3、客户未就该房屋与第三方签订买卖、赠与、抵押等物权处分性质的协议或单方承诺。如该房屋已出租,客户负责在双方正式办理二次转让手续之前解除租约并收回房屋,客户需保证第三人不得向本公司主张对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4、客户应于2014年XX月XX日当天凭本承诺书原件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需当面递交,其他申请方式恕本公司不予接受。未在该日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本公司原价收购的权利。本公司联系地址为:XXXXXXXXXX,(如有变更,以本公司在当地报纸公告的新地址为准)。

三、本公司收到客户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符合本承诺书所述条件的,由双方共同按照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相关程序在三个月内办妥二次转让手续(含产权过户、交房、付款等),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延期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转让价格等于现售合同原合同价,(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需业主自行承担)且该转让价格不因房屋折旧及装修而变化。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四、本承诺书与现售合同同时生效,共一式四份,客户执一份,本公司执三份。2014年12月31日前,现售合同不论何种原因被解除、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本承诺书自动失效。

五、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双方无法实施二次转让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推荐第4篇:贷款回购承诺书

贷款回购承诺书

长安银行宝鸡分行 支行:

我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同意为我公司开发销(预)售的 项目的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你行办理的商用房按揭贷款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开发销(预)售的

项目,房屋地址是 ,商用房面积平方米,销(预)售房款约为人民币 万元。我公司保证该项目合法、合规,“五证”齐全,已取得政策规定的各项手续。

2、我公司保证及时对该项目投入充足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按期竣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3、因目前以上项目商用房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为此我公司原意为以上项目所有商用房按揭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4、如以上项目的商用房不能或无法按期竣工验收,致使购房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出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我公司对逾期商用房按揭贷款进行回购。

5、在收到贵行向我公司出具的《贷款回购通知书》后,我公司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对按揭贷款进行回购,即代购房借款人偿还全部剩余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如我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授权你行从我公司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予以扣收。

6、本承诺与我公司签订的与按揭贷款有关的其他担保条款、保证金

:年 月

日条款不冲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会成员签字:

承诺人(公章)

贷款回购通知书

编号:

(保证人):

根据 年 月 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楼宇按揭协议(编号: )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 )贵公司同意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履行有关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 年 月 日,借款人 已连续 期(或累计 期)未按约定还款,共积欠我行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请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贷款回购承诺,于收到本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逾期商用房按揭贷款进行回购,代购房借款人偿还全部剩余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否则,我行将从贵公司开立的所有账户中予以扣收。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保证人,一份为我行回执。﹚

长安银行宝鸡分行 支行 年 月 日 …………………………………………………………………………… 长安银行宝鸡分行 支行

我公司已收到贵行 年 月 日发出的贷款回购通知书(编号: ),知悉通知书内容,并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回购承诺书的内容履约,如我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授权你行从我公司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予以扣收。

保证人(公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放弃债权承诺书

放弃债权承诺书

债权人(甲方):

债务人(乙方):

甲方放弃对乙方所享有的以下债权内容:以借款方式和投资的资金。

本声明甲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债务人乙方是否签字不影响债权人甲方放弃对乙方的债权权利。

债权人(甲方)签字盖章

债务人(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推荐第6篇:债权收购《承诺书》

债权收购协议书

编号:字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作为出借人于年月日与***签署了(编号.字第号)借款合同。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从您付清房款到借款人交房期间按照月利率‰计算房款利息。

借款人不能在最后确定的履约日履约,您将债权收购所需的资料手续交付给公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收购您未受清偿的债权并支付收购款(即未受清偿的房款本息)。

在您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后,您应当在债权转让完成当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将通知副本交付我公司,保证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本公司印章有效。您和我公司各留存一份。

************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推荐第7篇:债权债务承诺书——(物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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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名,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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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某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人:xxxxx有限公司

债务人:xx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万元,经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经双方同意,将人民币万元债权转为上海漪园房产公司股权,其中股本万元,剩余万元为资本溢交。

双方承诺:上述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月日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9月10日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30940.2万元,经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940.2万元。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经双方同意,将人民币30940.2万元债权转为上海漪园房产公司股权。

双方承诺:上述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9月10日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9月10日

推荐第9篇:债权转股权协议、承诺书

债权转股权协议

江西XXXX有限公司与债权人XXX于2012年4月19日就XXX的部分债权转作本公司的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2012年4月19日止,XXX借给公司的借款合计人民币1360万元整(¥13600000.00元)(已挂账其他应付款),公司与XXX双方同意将其中1000万元(¥10000000.00元)借款转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

2、本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江西XX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签字:

日期:2012年4月19日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XXX(债权人)和江西XXXX有限公司已知《公司债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的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依法享有的对江西XXXX有限公司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的债权,转为江西XXXX有限公司股权,作出如下承诺: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符合下列情形: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已经作出分割。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已经依法经过批准。

债权人签字(盖章)公司(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

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通常是向银行借贷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又各有利弊以及融资企业难以承受的条件。如果一个缺乏资金的企业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如不能提供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又不愿接受增资扩股稀释自己的股权,那么,股权回购融资不失为一个理想的融资渠道,股东可以通过出让自己的股权或允许他人认购企业增资,然后自己再回购股权的过程来获得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使目标公司得到与银行贷款类似的融资借款,最终又不丧失其拥有的股权。对于外国投行和基金来说,目前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渠道还非常有限,审批手续也比较复杂,股权回购以它们熟悉的外商投资企业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资本投资渠道,投行和基金可以通过受让或认购融资方的增资,然后再将股权转让给融资方原始股东的过程来获得融资收益[2]。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获得类似银行贷款的固定利息收益,又无需像风险投资一样去控制经营目标公司并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可以说,股权回购投融资是一种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模式[3],也是一种适合于外国投行和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模式。

一、目标公司的选择

对于并购方来说,选择合适的目标公司至关重要,从而确保股东将来会如约回购。否则,并购方不但无法实现其融资收益,而且会长期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面临股权投资的巨大风险。选择目标公司的考察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有能力进行回购,另一方面是愿意进行回购[4],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目标公司自有资金占其所需资金的大部分,其融资目的只是解决部分资金或者为了达到银行要求的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这样一来,股东依然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大部分风险,目标公司在融资成功之后,股东依然会慎重经营目标公司的业务,无需并购方严密监控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也会有充裕的资金回购股权。

第二,目标公司的业务尤其是使用融资资金的主要业务(“目标业务”)成功可能性大且收益丰厚。这样的话,股东就会尽力追求目标业务的成功,另一方面,只有目标业务投资成功,股东才有资金回购股权。

第三,目标公司合法设立并存续,目标业务的经营至少没有实质法律障碍。

第四,股东数量较少,在融资并购环节和回购环节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股东能够协调一致全面履约。

二、并购方的选择

目标公司也应慎重选择并购方,确保并购方能够履行出资义务和股权转让义务,并配合股东回购股权。具体如下:

1.声誉良好。

良好的声誉对目标公司意义重大,注重声誉的并购方总会衡量违约对其声誉影响的代价,因此违约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来讲,国际知名投行由于违约对于公司声誉进而对股价的影响远远大于违约可能带来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因此都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2.实力雄厚。

目标公司的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并购方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即使是分期出资,并购方也要有能力保证其资金链不断,能够按期出资。

3.并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尤其是目标业务不同。

股东最担心的就是并购方将来不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而导致并购方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并购方认为目标公司的业务特别是目标业务将来会带来比融资收益更大的利益。如果并购方从未涉及目标公司的业务特别是目标业务,对这些义务不熟悉,那么并购方对长期拥有目标公司股权就不会有充分的信心。反之,如果并购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与目标公司业务尤其是目标业务相同或相似,那么并购方就有可能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转而由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经营,以期获得比融资收益更大的利益。

4.具有市场品牌和商业信誉效应。

目标公司的融资目的首先是获得所需的资金,但也要尽可能获得融资的附加值,为此,最好选择更知名的并购方。一般来讲,并购方都会是国际知名投行,它们选择目标公司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对目标公司的声誉要求很高。因此,如果能被一家知名的并购方选中作为目标公司,这同时就说明目标公司的声誉良好,无形中提高了目标公司的商业声誉。另外,知名并购方的加入,也可以促进目标业务的市场推广。

投行一般都符合上述标准。它们都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对非金融业务基本不感兴趣,不愿长期拥有某个目标公司的股权,因为这样使其资本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它们的关联公司也鲜有涉及金融业务之外的领域。同时,这些投行也是境外上市目标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不会因小失大贸然违约。

三、实际并购主体

在实践中,股东和并购方还面临着是由并购方直接进行并购,还是由并购方的关联公司进行并购的问题。对于股东来讲,当然最好是由并购方作为并购主体,与股东直接签订并购协议。但是,并购方一般都会安排专门成立的关联公司作为并购主体,签订并购协议。并购方之所以坚持由其关联公司出面而不是自己亲自进行并购主要是出于跨国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尤其是风险控制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两个原因。第一,如果融资并购失败,或者双方发生纠纷,都由关联公司承担或处理,而不至于直接影响作为母公司的并购方。第二,投行或者其他跨国公司都是尽可能避免形成一个公司同时运作多个项目的局面。如果一个公司同时运作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出了问题时,公司就会受到影响,公司运作的其他项目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反之,一个公司只运作一个项目,如果项目出了问题,只需将公司关闭就可以了。对于目标公司而言,至少应要求并购方在并购协议中明确表明代表并购方实施融资计划的公司与并购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目标公司被并购后采用的公司形式

如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允许的话,并购方在并购目标公司后既可以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二者的最重要区别是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下,一方可以拥有高于其实际出资比例的股权(“溢价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

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是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样,必须按照各方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注册资本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是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拥有的股权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分配收益,分担风险和亏损。

为了降低风险,并购方可以要求拥有高于其实际出资比例的股权比例,其中高于其实际出资的部分起到了股权质押的作用。如果股东将来不履行回购义务,就等于是低价出售了自己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不回购,就会丧失并购方拥有的高于出资比例部分的股权,因而,股东就会尽力去回购股权。反之,如果股东未能回购股权,并购方继续拥有溢价股权,也可以弥补融资收益无法变现造成的损失。另外,在拥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如果目标公司分配利润,并购方就可以分得更多比例的利润,从而加速实现融资收益,降低融资风险。

笔者代理的外国投行股权回购融资业务中,作为并购方的外国投行要求拥有高于其出资十几个百分点的股权,并且获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对于并购方来说,目标公司融资并购后变更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更好的选择[5]。

五、转股与增资

转股是指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并购方以换取其融资。增资是指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由并购方认购全部增资额,或者由并购方认购一部分增资额,股东也认购一部分增资额进行同步增资。那么采用哪种方式更好呢?对于并购方来说,股东同步增资[6]对并购方更有利。第一,可以增强目标公司的经济实力,目标业务成功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第二,可以确保股东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会因为并购方单方增资而稀释。如果股东的股权因并购方单方增资而被大大稀释,一方面并购方承担的目标公司失败的风险比例就相应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股东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份额较小,目标公司对股东就的意义就会变小,股东在遇到困难时很有可能采取放弃目标公司的态度,这对并购方来讲也是非常危险的。反之,最大限度增加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投入,也可以促使股东尽力回购股权。对于股东来说,同步增资也可以说是利大于弊。股东的收益点是目标业务的成功,也就是说,只有目标业务如愿成功,股东的投资才会产生收益。因此,如果商务条件允许的话,股东最好也同步增资,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实力,从而提高目标业务成功的可能性。另外,股东同步增资,增加其股权份额,取得股权比例的绝对优势,也可以遏制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欲望。

六、目标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如果目标业务或者目标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需要立项审批[7],那么当目标公司因融资并购从内资转为外资时,就要考虑目标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审批[8]。从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审批机关认为目标公司因融资并购后变成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后,那么就要审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否继续经营原来作为内资公司的目标公司立项的目标业务,因此,需要重新审批,但一般不是在实体上对目标业务的立项重新进行考察,而更多的是程序上审批的,所需时间较短。

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1987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关于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投资总额成一定的比例,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外资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果目标公司经营的目标业务需要立项审批,如房地产开发,立项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就会说明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投资总额呢?下面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进行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含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总投资估算额的资金来源有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银行贷款、项目建设期内期房预售收入。可见,其中的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与注册资本与借款在来源上是对应的。因此,笔者认为外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总额应是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之和,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审批部门也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投资总额的。

八、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组成,因此,如果内资公司是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肯定会有两个以上。如果并购方与每个股东分别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则并购方的谈判费用将大大增加,与各个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会相互影响,法律风险就会相应增加。另外,任何一个股东违约,并购方只能靠一己之力与之单独交涉,这不但会使并购方疲于奔命,在只有一个或部分股东违约的情况下,并购方也不能解除融资并购合同[9],尽管即使一个股东违约也会实质影响并购方的商业目的。因此,并购方最好是在股东中选择一个最有实力的股东,如控股股东,作为所有股东的代表与之进行谈判,同时要求各个股东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融资并购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这样既可以节省并购方的签约履约成本,降低并购方的法律风险,同时,还会促使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确保融资并购合同得到完全履行。

九、并购方控制出资风险

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最大的法律风险无非是不能收回其认购增资的出资,即提供的融资资金(“融资增资款”),为此,并购方需要从三个方面控制法律风险。

第一,在融资并购合同中约定实际缴纳融资增资款的前提条件,其中主要有:

1.股东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案批准目标公司签订融资并购合同,并将股东会决议案、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2.所有股东已经书面承诺放弃认购并购方根据融资并购合同认购的目标公司增资额并将该等书面承诺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3.外资目标公司已经办理完毕如下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1)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证书;

(2) 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 国税、地税登记手续并获得税收登记证;

(4) 外汇登记管理手续,获得外汇登记证,并已开设了外汇帐户;

(5) 目标业务已经获得必要的审批文件,至少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4.股东已经履行了同步增资义务。

5.经营、资产、负债与融资并购合同生效时相比未发生不正常的或实质性变化。

第二,在增资协议和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购方出资的用途,一般来讲只能用于目标业务,同时还要约定对外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并购方通过对资金使用的限制及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股东有能力回购股权,从而实现融资收益。

第三,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购方对外资目标公司的控制措施。[10]

十、外资目标公司清算时并购方可以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在外资目标公司的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剩余财产分配办法,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中外合作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必须约定剩余财产应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可以按照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从法律上讲,双方可以约定并购方享有对外资目标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从商业角度来讲,双方在约定并购方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时应考虑并购方是否分期出资和股东回购股权进度两方面因素。如果并购方是分期出资,那么在清算时就有可能只缴纳了部分融资增资款,因此,双方应明确约定并购方优先分配的剩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清算时其实际出资的金额。另外,并购方拥有的外资目标公司股权还会随着股东回购股权而不断减少,因此,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约定并购方优先分配的剩余财产份额还不得超过清算时其实际拥有的金额

第11篇:回购协议书

回购协议书

出卖人:

买受人: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友好协商,就出卖人回购买受人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情况: 房产位置:市区小区楼单元室, 房屋建筑面积:m2,房屋总价:元;

购买时间:年月日。

二、回购细则:

1、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买受人3日内自愿签署本协议;

2、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年后,也就是年月日,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回购承诺;

3、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回购相关事宜,并将按原购房合同价将房款返还业主;

4、由房产回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5、回购价格为最初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0%。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卖人负责向银行偿还。

6、实际支付房款的组成:实际支付房款等于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实际已还本金额之和。每月向银行实际支付金额=贷款额)/(贷款年限*12)

7、实际支付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房屋装修费

(2).各种税费: 1)契税 2)物业维修基金 3)手续费 4)评估费5)抵押费6)公证费

(3).银行贷款违约罚金

(4).银行按揭贷款利息

(5).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 1)采暖费 2)物业费 3)维修金 4)煤气安装费 5)视听费 6)垃圾清运费等。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2.买受人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四、回购程序:

1.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买受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出卖人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出卖人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

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买受人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出卖人办理回购手续,出卖人在30日内给予办理完毕。

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

第12篇:回购承诺函

《回购承诺函》

回购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就“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中涉及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A”)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回购或赎回专项计划受益凭证份额一事,华侨城A与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共同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专项计划成立前,华侨城A在监管银行开立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账户名为

,账号为

二、回售和赎回准备金划付安排: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对应R-19日16:00前,华侨城A必须将不低于华侨城4和华侨城5待偿受益凭证本金总额的20%的现金划付至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第四年末对应R-19日16:00前,华侨城A必须将不低于华侨城5待偿受益凭证本金总额的20%的现金划付至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上述资金专项用于当期可能发生的回售和赎回所需现金支付。华侨城A不履行义务的,华侨城集团承诺在当期R-17日16:00前予以补足。

三、资金划付:若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现金金额,则华侨城A承诺在当期R-5日

《回购承诺函》

16:00前予以补足。华侨城A不履行义务的,华侨城集团承诺在当期R-3日16:00前予以补足。若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超过当期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现金,则多余资金可由华侨城A在当期R+2日(含)之后自由支配。

四、账户监管:华侨城A在《监管协议》、《授权及承诺书》中明确授权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对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管,授权监管银行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金划付;且回售和赎回准备金系专项用于当期回售和赎回,除非当期回售和赎回已经完成,否则华侨城A不得将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五、在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若投资者选择行使回售权且在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R-15日(含)至R-13日(含)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的,华侨城A保证回购该等投资者回售的华侨城4和华侨城5的受益凭证。华侨城A不履行该义务的,华侨城集团保证代为履行。

六、若第三年末回售登记期结束后,扣除回售申报部分后的剩余的华侨城4和华侨城5的本金规模均低于专项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金规模的50%(含),或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结束后扣除第三年末回售登记期和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内累计回售申报部分后的剩余华侨城5的本金规模低于专项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金规模的50%(含),则华侨城A有权赎回该档受益凭证的所有剩余

《回购承诺函》

份额。若华侨城A决定行使赎回权,华侨城A将在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R-12日(含)至R-8日(含)的赎回公告期内通过计划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计划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手续完成即视为不可撤销的行使赎回权。

七、付款方式:计划管理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监管银行发出指令,华侨城A授权监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晚于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R-1日16:00点前将将对应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指受益凭证回售和赎回部分所需支付本金金额,受益凭证收益按照既定安排由专项计划资产负担,且在R+1日支付)从回售和赎回准备金账户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R+1日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八、回购和赎回价格:100元/份,即与受益凭证面值相同。

九、回售和赎回后受益凭证的安排:华侨城

4、华侨城5受益凭证发生回售和赎回后,华侨城A作为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部分或者全部的华侨城

4、华侨城5受益凭证。华侨城A赎回后,专项计划提前终止。

华侨城A、华侨城集团保证严格按以上承诺履行义务,本承诺函自专项计划设立时生效,自专项计划终止时失效。本承诺函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销。

(本承诺函中关于R日等专用名词的定义见《计划说明书》)

《回购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回购承诺函》签署页)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华侨城集团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第13篇:车位回购协议

车位回购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甲乙双方针对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车位分期业务,担保公司(下文称“担保公司”)与开发商(下文称“开发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所涉及车位是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车位,即购房客户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首付30%,期限1—3年,所购得的车位。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车位回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果客户在贷款期间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前两期由担保公司按月还款额垫付,并由开发商配合担保公司进行清欠;如清欠未果,达到三期后则由担保公司全额垫付给贷款银行,并由开发商回购车位使用权。

二、所涉及车位回购价格为原客户购买价格扣除其还款额,后加上担保公司所垫付全部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之和。

三、车位回购时间:担保公司全额垫付剩余款项之日起7日内由开发商回购。

四、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担保公司):乙方(开发商):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14篇:债券回购简介

债券回购简介

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我们一般做“以资融券”,就是提供资金获取利息收益。债券回购按交易期限区分,目前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上证所和深交所又有所不同。债券回购以年利率作为报价单位。具体委托时,在委托价格栏目中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拆入资金方填买单,拆出资金方填卖单。最小委托单位为100手(1手=10张*面值,即10万元人民币),在成交行情中,交易所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利率)的竞价结果 回购利率一般在2%上下浮动。购回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而利息不变,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开通国债回购交易后可以直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完成(卖出操作),目前主流回购品种有1天品种(204001)和7天品种(204007)。深圳:13190

1、191910

债券回购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 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 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 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 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回购费用:1天回购为十万分之一,七天为十万分之五。

流程:

1、融券方的债券回购交易行为一般称为“逆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逆回购业务流程包括:签署协议、开通权限、回购交易申请、要素审查、委托申报、资料归档。

1、签署协议:首次办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本人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2、开通权限:营业部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柜台交易系统中为客户证券账户开通“回购融资”、“回购融券”交易权限。

3、委托申报: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委托。

说明:深圳交易回购代码国债回购(131800、131801);企业债券(131900131901 )、顶点系统中上海按手,恒生系统中全部按张;1张为100元面值,1手为1000元。深圳按张,1张为100元面值。

第15篇:车辆回购协议

车辆回购协议书

甲方:证件号:

乙方:证件号:

1.回购车辆:本协议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出售的/)(包括车辆本身、随车资料、随车配件附

件)。

2.回购期限:年月日起 至年

月日止

在回购期限内,如甲方需回购,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超过回购期限,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车辆被回购权

利。

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大

写:)。

4.乙方交车时提供的文件如有遗失,补办的费用将由乙方承

担。

5.车辆维修: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质

量问题等情况,乙方须在甲方的售后服务中心对该回购车辆进

行及时、有效的维修,并使用甲方提供的原厂配件并在交付回

购车辆时提供准确的维修记录。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需在异地

进行车辆维修时,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需由甲方认可维

修单位和维修方案后,方可实施维修。

6.车辆用途:回购车辆不得从事盈利性质的运输及参加各项竞

赛及测试。

7.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回购车辆进行

改装、装潢和添加任何影响原车结构、外观和内饰的装备

8.乙方在将回购车辆交付甲方时,须保证所有车辆的合法

性,没有任何法律、交通违章处罚的纠纷,车、船税和养路

费须付至交车当月。

9.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下之权利和义务转让或移交由给他方履行。

本协议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 2日

第16篇:车辆回购协议

车辆回购协议书

甲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

乙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

1.回购车辆:本协议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出售的,(包括车辆本身、随车资料)。

2.回购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过回购期限,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车辆被回购权利。

3.回购价格:人民币(大写)(小写)乙方交车时提供的文件如有遗失,补办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回购前,回购车辆存放在乙方库房内,由乙方负责保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7篇:房产回购协议

房产回购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回收乙方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源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年月日之前

四、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乙方所购买房产的总房款。回购时,如若有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乙方负责向银行偿还。

实际回购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房屋装修费

2.各种税费:

①契税②物业维修基金

③手续费④评估费

⑤抵押费⑥公证费

3.甲方替乙方支付首付款

4.按揭贷款利息

5.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

①采暖费②物业费

③维修金④煤气安装费

⑤视听费⑥垃圾清运费等

五、回购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七、回购程序:

1.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乙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甲方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甲方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

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乙方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甲方办理回购手续,甲方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

第18篇:股权回购协议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

甲方(发起方 大股东):贾卧龙 乙方:

现甲方决定且经 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持91%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45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持股 91 %。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 24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1%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

1 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占公司 1 %股权以50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50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3、甲方收款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 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2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 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 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

3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地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第19篇:商铺回购协议书

商铺回购协议书

商铺回购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XXX第XXX层,房号XXX,面积XXX平方米,合同金额(大写)XXX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XXXX

二、甲方权利义务:

1、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在满五年或满十年时,如甲方想出让该物业,则可按该物业的合同总价(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5%作为出售价格将该物业出让给乙方。

2、甲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XX年或XX年之日为界,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XX年或XX年之日起的30天内办理出让手续。甲方未能提前书面通知或逾期办理出让手续的,视为放弃出让。

三、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期限内,如甲方提出出让物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乙方须依本协议对该物业进行回购。

2、回购价格为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XXXXX)中房款总金额(人民币XXXX)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以实际付款到位金额为准)的105%。

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按时办理出让手续的,乙方于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之日(以两证齐全之日为准)向甲方支付该物业房款。

三、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乙方可拒绝接受此物业:

1、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2、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4、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间,该房屋有被抵押、查封或成为诉讼、仲裁争议标的等任何情形之一的;

5、乙方提出书面通知时仍未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6、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转让期限内,该物业仍由甲方出租给第三方的;

7、其他不能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形。

四、其他:

1、本协议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使用方才有效。

2、因面积误差造成的房款金额发生变化,以实际购房金额为准。

3、甲乙双方为完成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2商铺回购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采用__________方式购买由XXXXXX开发的位于河北省安平县长发路南侧,建设大街东侧的“盛世华都商城”(暂定名)项目商品房 XX幢 XX号,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回购协议: 第一条 甲方义务

1、回购: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之日起,第96个月至第99个月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全额收回原房款 X佰 X拾 X万 X仟 X佰 X拾 X元整(¥XXXXXXX元整)。

2、升值补偿。乙方成功申请回购后可获得升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按原房款年10%的标准据实向乙方支付升值补偿(实际升值补偿款计算公式为:原房款×10%×8年)。 第二条 回购条件

1、乙方须20XX年X月XX日前办理交房手续,并如实缴清该商铺相关费用(含契税、房屋登记费、评估费、他项权证费、保险费等)。

2、此商铺若乙方作为自营户不得对其商品房主体结构进行修改、破坏,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乙方回购申请。

3、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如乙方严格履行合同、无违约行为,乙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回购申请。

4、如乙方未在合同满八年后的三个月内按本协议约定提出书面回购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回购权利。

5、乙方须完全缴清全部房款,或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XX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且未就该套房屋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商业担保、抵押、典当,方可申请回购。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提出申请:乙方须在合同满八年后的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回购申请。

2、退款时间: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回购申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原房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回购升值部分。

3、回购手续的办理:乙方申请回购时须将其持有的全部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及其它双方已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的原件退还甲方,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第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担保人持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3门面房回购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所签位于XX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见附件说明)的补充。 1购房款支付:乙方于20XX年X月XX日支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XXX(大写:XXX)

2回购:甲方在20XX年X月XX日前享有对该房的回购权,但必须一次性将回购款人民币:XXX(大写:XXX)支付乙方。

3各方权责:为维护甲乙丙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及本回购协议存续期间: (1)甲方不将上述房产抵押给第三人; (2)甲方不将上述房产出卖给第三人;

(3)甲方未经乙方、丙方同意不将上述房产交由第三人使用;

(4)回购期间,上述房产由甲方负责保管,房产的损毁及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房产损毁或灭失而甲方不回购,乙方、丙方有权执行甲方的一切其他财产直至满足其支付的购房款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6)丙方自愿为以上合同行为向乙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范围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延迟履约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如连续多笔支付款项则从最后一笔支付款项之日计算)。

(7) 甲方特别承诺;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期回购,则乙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则自动转化为购买位于XXX门面房屋购房款全款,该部分购房款全部用于购买位于XXX门面房屋,并且甲方保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或丙方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

4 展期处理:如甲方在借款到期不能将款归还,甲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丙方,争取乙方、丙方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展期手续,否则按日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5 在回购期限届满后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回购款则按两种方案予以解决:

(1)选择房产: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丙方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相对应得房产办理剩余相关手续直至房产证办理完毕,丙方担保责任终止。

(2)选择代偿:甲方若不承担还款义务,乙方不选择房产,乙方自愿将该房产交由丙方全权处置(包括通过自行买卖、拍卖、委托仲裁或法院进行拍卖,过户等)该房产。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丙方办理所签合同相对应房产的一系列后续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契税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

丙方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代偿支付回购款项给乙方。

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支付的回购款项、违约金、逾期管理费、处置违约金、催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一并归还丙方,逾期未支付的,对逾期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罚息,并按逾期款项的3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未按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回购房款义务的,乙方有权直接委托丙方对甲方的全部财产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补充:本补充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争议处理

1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回购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丙方: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第20篇:房产回购协议书

出卖人: 买受人: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友好协商,就出卖人回收买受人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回购对象:

二、总房款:元,

三、买受人付款方式:首付款:买受人支付元替买受人支付元。贷款元,贷款期限年。

四、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回购时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0%,另外再给予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作为部分损失补偿。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卖人负责向银行偿还。实际支付房款的组成:实际支付房款等于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已实际还本金额之和。每月向银行实际支付金额=贷款额)/(贷款年限*12)实际支付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房屋装修费 2.各种税费: 1)契税

2)物业维修基金 3)手续费 4)评估费 5)抵押费 6)公证费

3.出卖人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 4.按揭贷款利息

5.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 1)采暖费 2)物业费 3)维修金 4)煤气安装费 5)视听费

6)垃圾清运费等

五、回购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2.买受人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七、回购程序:

1.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买受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出卖人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出卖人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

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买受人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出卖人办理回购手续,出卖人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卖人: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债权回购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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