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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类人员交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销售类人员交接管理规定的通知

近期因有业务人员离职时,未按公司规定严格做好工作交接,遭到客户严厉投诉,为杜绝以上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特制定临时规定并通知如下:

1.对象:销售类相关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部、市场部、产品部、大客户部、出口部、电子商务部;

2.适用情况:上述销售类人员业务区域调整、岗位调(异)动、请长假、离职的情形; 3.责任主体:所有交接项必须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含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的交接表格,否则视为未交接完毕;

4.交接内容: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职责、流程、事项、文件资料、公司财物等。

4.1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内容。 4.2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4.3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4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等纸质及电子资料。

4.5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客户姓名、地址、电话、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分析报告、市场信息等资信状况、业务遗留问题等。

4.6物品:公司交付管理或个人支配使用的通讯端(微信号、邮件、OA等工具)、管理设备、工具、办公用品、车辆、住房等有价或非有价的公司资产。

4.7财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奖罚金、赔偿金、培训未满期补偿金、保险费、宿舍水电费、电话费、网线费、补办工本费、厂服费、现金、备用金、有价证券等。

5.交接程序

交接事由申请——权限层级领导审批通过——填写《工作交接表》(另见下发表单)——监交人预审《工作交接表》内容是否缺失需要调整——双方开始清点——发客户函及整理提交回执函——全部移交结束后签表——监交人复核抽检(移交不清需要求另行制表说明)——监交人签表——原件送人力资源部再次抽检后存档(抽查发现移交缺失给予成长以及退回交接表)——表单复印件抄送移交人和接收人。

备注:启动移交后,业务上必须第一时间作书面发函通知客户且要求回执函确认(另见:《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业务交接确认函》、《往来账确认函》),以便存档核对。 6.交接要求

6.1代理交接:除客户交接项外,移交人原则上须本人返回总部到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及会签,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可申请填写《业务项以外交接授权代理责任声明书》,指定部门同事替代回总部办理。无任何未了事宜,方可正式离岗。

6.2调岗交接:若业务区域调整、工作调(异)动的,调岗前7天确认《工作交接表》内容,前5天内完成方可报到新部门岗位,否则给予违纪成长和停发薪资。

6.3请长假交接:请假一般半个月以上的,请假前7天确认《工作交接表》内容,前5天内完成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6.4离职交接: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详细审核所有交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齐全性、真实性、有无客户盖章确认、有无未了事宜等内容,否则监交人及部门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员工自离的由直接上司亲自作义务移交人。

6.5后续保证义务:设定交接后续期为3个月,余下薪资50%作为保证金,期间移交人必须义务配合接收方作特殊事件的后续交接,结束后如数退还保证金。 7.监督考核

7.1移交人未移交到位,造成客户投诉但无损失的,按每个客户一次性成长200元;造成客户投诉且造成损失的,按每个客户一次性成长1000元,且视公司损失情况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7.2接收人未接收到位,且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每个客户一次性成长100元,直接上司及部门负责人连带成长100元。

7.3直接上司、部门负责人因主观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给予警告处分,每个项扣绩效10分,经济成长200元。

7.4移交人交接不清但又不另行制作书面文件说明的,按每个交接项成长100元。 7.5直接上司、部门负责人未作抽查监督交接,给予警告处分,每个项扣绩效10分,经济成长200元。

7.6人力资源部专员未按上述流程存档交接资料的,扣绩效10分。

7.7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交接但事实上已离岗的,给予移交人成长50元/天,且公司将暂停发放所有薪资及款项报销等。

7.8以实际离岗日计算,逾期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给予移交人成长50元/天。 7.9违反本规定未有规定的情形时,由人力资源部另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7.10以上因交接不力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加处罚,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本通知规定已充分参考《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人事管理作业准则》有关规定。本通知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自即日起开始试行。

表单附件(另行参考共享文件夹):

1、《工作交接表》

2、《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

3、《业务交接确认函》

4、《往来账确认函》

5、《业务项以外交接授权代理责任声明书》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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