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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环罚决字〔2017〕308号

当事人:徐州市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529672XX 单位地址:徐州市二环北路178号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交易办公大楼F2层A区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9月15日,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山分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炭堆场及煤炭加工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由你公司陈明亮签字确认的2017年9月15日徐州市环保局泉山分局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你公司陈明亮签字确认的2017年9月15日徐州市环保局泉山分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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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5、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17〕3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2 —

我局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如下:

1、针对你单位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

2、针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贰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对于行政命令,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执行。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徐州市交通银行各联网营业网点,户名:徐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机关代码:4010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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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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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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