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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借用安全管理处罚条列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叉车借用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1.叉车借用人员需本人登记并有叉车操作证,不登记及半路转借者扣罚50元/次;

2.叉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发现无证驾驶者扣罚100元/次;

3.叉车用完办好钥匙交接手续,并注明有无异常情况,如对故障隐瞒不报者扣罚50元/次;

4.叉车使用完需停放在指定位置区域标示线内,超出停放区域及乱停放者扣罚50元/次;

5.车辆停放后做好清洁工作,驾驶员离开司机室,应切断电路,取下钥匙,拉紧手刹,不关闭电源或不拉紧手刹离开驾驶室者扣罚50元/次;

6.车辆转弯,进入车间、库房或狭窄地段时,应减速慢行,车间和仓库内限速3千米/小时,超速行使扣罚50元/次;

7.货叉上不得站人,不得将货叉从人头顶经过,严禁乘载除驾驶员外以外的人,发现违规者扣罚驾驶员100元/次;

8.叉车驾驶者应随时注意路况及周围环境,如因个人粗心大意或操作不当导致轮胎破损及车辆损坏扣罚50元/次。

以上罚款如叉车借用人没有上交严禁其再次借用车辆,本管理处罚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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