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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收执法督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1年税收执法督查的重点内容是:(1)企业注销清算工作;(2)减免税政策执行;(3)税务稽查;(4)企业所得税管理;(5)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

2012年税收执法督查在辽地税函[2012]112号文件中确定的督查的内容是:(1)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落实情况;(2)地方税务局代开和委托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3)税务稽查;(4)企业所得税管理;(5)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市局在铁地税函[2012]46号文中又增加一项督查内容是对我市“双百工程”企业宣传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具体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落实情况

督查重点:是否存在落实政策不到位、应减免未减免的情况。

督查方式:各基层分局自查,市局、省局抽查。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2]32号)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

地税局审批,在2012年12月31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资料: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请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减免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复核汇总,并由市局地方机关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该督查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辽政办发(2012)32号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对中小企业发展提出29条意见。涉及税收的有:(1)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见面税申请。(2)小微企业(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半).(3)中小企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实际为征管法内容)。辽宁省政

府具体落实为房土税。

2、落实该项税收减免政策的难度大

一、地方政府很难通过

根据中小企业标准的文件,我县能达到大型企业标准的户数不超过3户,其余一千余户都是中小企业。我们县国税局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为647户,其中查账征收户为544户,2011年亏损户为289户,地税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为254户,其中查账征收户为109户,2011年亏损户为65户,合计基本符合减免税形式要件的户数为354户,基本占我县私人以上企业户数的三分子一,会减少县财力1000万元左右,所以地方政府很难通过。 第

二、具体企业很难实现减免

税收减免分为备案类减免和审批类减免,备案减免为事前减免,一般满足形式要件就可以事前减免,不进行征收。审批减免属于事后减免,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更要满足实质要件,企业缴纳税款后提出减免申请进行减免。

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属于审批类减免,需要企业先缴纳税款,在此基础上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再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需要的资料所得所(汇算)申报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这里又涉及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还有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的税收政策。重点说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的确认,在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大连在此政策的具体做法大地税函(2009)82号: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政策规定中,“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金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项“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为准。当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虚报亏损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

予以处罚。

此外还指出,有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为其他审批类减免税。为了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和保证减免税工作规范有序,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二、地方税务局代开和委托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

我局不涉及两类发票委托代开,只涉及代开的情况,其中货物运输发票由综合业务一科负责代开,那么该发票的自查就由一科负责自查,自查依据为国税发(2006)163号,国税发(2006)67号,国税发(2007)101号,国税发(2007)504号;辽地税发(2007)107号,辽地税发(2008)131号,辽交运发(2009)55号,辽地税发(2010)25号的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自查报告,当然可以利用已经自查的成果。

对于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代开情况的自查,涉及到

9个

分局以及管理科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依据的文件主要有: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6]128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2、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3、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5、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6、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7、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 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38号)

在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是该文件的具体化,具有操作性和提升征收管理水平,抓住重点税源和专业化管理的作用,该文件我局落实的不到位,应该在自查的同时给予落实,由税源监控科具体落实,综合业务二科给予政策的指导,主要内容:

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办税通”,并通过其办理以下事务:

1、登记建筑物项目相关信息;

2、开具发票;

3、税务申报;

4、缴纳税费款项;

5、项目竣工后,提请项目注销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开展如下工作:

1、接收审核建筑物项目登记信息,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并确定建筑物项目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2、通过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楼房销售状况统计表、建筑业工程结算进度直观图,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

3、通过项目管理台帐、项目税源存量表、发票查询等模块,对建筑物项目的登记、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

4、通过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房地产销售中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5、根据纳税人提请,审核注销项目。

办理建筑物项目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纳税人收取预收款,必须通过“办税通”开具发票。

附件:

1、《房地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表》

3、《房地产项目情况变更表》

4、《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变更表》

5、《房地产项目注销表》

6、《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7、《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表》

8、《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表》

(三)、《关于印发

1、代开发票程序 (1)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办理代开手续。受理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知申请人持全部资料到主管税务所片管员处签批。

(2)调查审批

片管员对代开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如符合代开规定,应对代开发票种类、应纳各税税种、适用税率及税额进行核定;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还应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然后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然后由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片管员将所内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审批表的第三联和不需留存的资料交还申请人,其它需留存资料及审批表的第一联交由代开发票窗口保管。

对于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除按上款要求报批外,还需附报收款方的所有资料及复印件。 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或按税法规定应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后,由税政管理科审核,报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后,代开发票。 (3)开具发票

申请人持已签批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税款征收窗口缴纳税款,然后持《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证明到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后,将需留存的全部资料

附于发票存根联之后。

2、代开发票填写规定

(1)代开发票窗口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有关内容,项目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2)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签章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3)代开发票上需加盖收款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基层局各征收单位“发票专用章”。 (4)收款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代开发票上收款方(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单位、承运人、销售或受托方、填发单位、复核人等相关内容)签字盖章部分需由“经办人”代为签章。代签方法按规定内容填写收款方内容,并在其后注明“某某人代签”字样。

督查方式:各基层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监察、发票部门开展的违规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中涉及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查处工作结果。我局

三、税务稽查

督查重点: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真正落实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督查方式:各稽查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稽查部门开展的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成果。

该项内容由稽查局负责,并写出自查报告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

涉及的4项内容,我们局有2项内容:

(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规范

督查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无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核定程序是否规范;核定资料是否齐全。

督查方式:各基层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

该项内容由综合业务二科负责自查,需要各征收单位配合

政策依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辽宁省 企业所得税核定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

国税发[2008]30号明确:

第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企业凡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辽国税发[]2009]42文在此基础上:

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

2、房地产行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3、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5、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6、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7、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5、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是否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当地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主要涉及国税函[2010]156文的理解

第一、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

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第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

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督查方式:各基层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具体由综合业务一科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五)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督查方式:各基层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稽查部门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

各征收单位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稽查局针对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写出自查报告

对政策依据理解的要点:

1、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

2、收入的处理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

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其实代收代缴费用是否纳入收入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不会造成本质影响。

3、收入确认时点

国税发[2009]31号沿用了[2006]31号文的收入确认时点规定,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时点提出了下列特殊要求:

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一般企业商品销售几乎一致。

第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实践中最普遍存在的收入确认模式。

第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

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

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还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4、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

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5、对预售期间计税毛利实际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6、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允许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扣除,对纳税人十分有利。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7、计税成本的构成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

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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