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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告知书

尊敬的 顾依农 家庭:

根据杭政[2006]13号、杭政函[2010]249号文件精神,现就你家庭申请、享受低收入认定和困难救助应明确、遵循的有关政策,特作如下告知:

1、五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将住房出售的不予享受。其中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和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

2、将住房空置、出租或借与他人居住,以及将房产赠与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不予享受。

3、家庭拥有除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设施、物品,按变现算,人均值超过低保标准6倍的,不予享受。如拥有(包括名义上拥有)汽车、摩托车、名贵收藏品和宠物、贵重家居用品与通信工具、以及除自住以外的房产等生活设施,均不予享受。

4、在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如有家庭人口、住址、户籍、婚姻、收入等变动以及家庭成员退休、死亡、离异、签订灵活就业协议、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帮扶救助员,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享受资格。15日内未告知社区的,不予享受。

5、享受廉租房的持证困难家庭,应居住到已配租的廉租房住址(其中享受实物配租的还须将户籍迁往廉租房住址),并到当地社区重新办理困难家庭手续,审批同意后在当地享受困难家庭待遇。配租的廉租房住址不属原享受地社区的家庭,不能继续在原社区享受。

你家庭如涉及上述有关事项,请及时告知社区帮扶救助员。凡发生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不予受理申请,已享受的则从查实之日起取消待遇,并退交此前已领取的各类救助金,且5年内不予受理所有各类困难申请。

本人已阅读告知书内容,目前我家庭没有上述不符政策的情形,并承诺如若违反相关规定,自愿退出低收入家庭认定或低保、残保、困难、扩面家庭的申请、享受。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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