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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109杨晨区域131班公共政策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情况表

20 13 —20 14 学年第 2 学期

学 院: 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名称: 公共政策学 学分: 2 学号姓名: 11613109 杨晨 考核方式: 课程论文

考核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评 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把握大学生农村就业与国家在农村政策制定方面的联系,学习运用数据和图表,学习农村专业合作法,为将来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坚定扎根基层的信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教师签名: 时间: 2014.6.27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

杨晨

指导教师

王美蓉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运用公平优先,共同富裕理论来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把握大学生农村就业与国家在农村政策制定方面的联系,为将来自身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村 就业 税收 公平

Study on farmers ' profeional cooperatives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tudent majoring in production in rural areas

yangchen Tutor

wangmeirong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using fair, read theory of common prosperity of farmers ' profeional cooperatives tax preferential policy.Grasping undergraduates ' employment in rural areas and in particular of the State in rural policy development contacts engaged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tself lai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future.

Key words: countryside

employment

tax

fair 引言: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公平优先,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正是这个过程和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农村与城镇的贫富差距,缩小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4)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6)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9)车船税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0)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相关背景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需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这些重要论断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农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的自主权还给了农民,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必须看到,农民分散经营,与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市场客观上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随着现阶段农产品短缺经济的结束和科学种田的普及,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增产已经不能实现农民的增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正在减弱。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小农式的分散经营与商品经济大流通格局缺乏对接造成的,也可以说是封闭与开放的现实矛盾所致。特别是当前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农产品市场开发为核心要求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更加凸现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的不适应性。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分散,导致农产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农民进入市场难、农业生产经营交易成本增大,使农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有专家指出:"农村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如何组织农民的问题;农村经济问题,核心是如何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如何真正有效地把农民带入市场,而不是推向市场,使农民成为市场的主体,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切实把千家万户农民有序、合理地组织起来,才能真正把农民带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从本质上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经济协作型组织,但这一合作组织的形成,不仅是市场牵引的结果,更主要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作用的结果。县、乡政府应该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强指导,不仅在政策、资金、技术上给予必要的扶持,更重要的是要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健全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农户之间的合作机制,并根据所开发产品的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范的生产经营制度,约束和规范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向自愿互利、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目标转变,以适应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及效果

农业生产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现代农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的决策结果,并且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又注入了一批新鲜血液。前文说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胡锦涛同志在科学发展观中也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税收政策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体现,为的是能够有效帮助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借助农村生产合作社这一新形势下的有效平台,更加能够激起广大农村劳

有利于农村在深化改革时期进一步巩固基础,降低准进门槛,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由于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在如此关键而恰当的时刻,正应了那句天时地利人和,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对的阻力几乎为零,执行所需要的技术难度,经费,人员调派等都是较低的,不过后期的监督也因此显得很重要。但是,这一政策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是以农业法的形式确定,所以各省市县都几乎在同时积极响应这一惠农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减少了这一部分收入,但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肯定是利远大于弊。况且支持农村建设本来就应是国家公共支出的重要部分。从政治上和宏观上来讲也有利于减少收入差距,降低两极分化,利于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利于社会和谐。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在天津考察时,他勉励当代大学生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转变择业观念,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善于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同时要求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就业困难毕业生进行帮扶,增强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随着大学生扩招。大学生以不在是天之骄子。铁饭碗,金饭碗,也随之成为传说。眼下已至6月下旬,对于那些尚未签约的应届毕.业生而言,目前无疑是极其考验他们“心智”的关键时期。如何在临近学期结束时,尽快找到一份工作,解决自己迫在眉睫的“生存”问题,成为他们目前最大的人生考验。而那些已经签约到农村、到基层去的毕业生所体现出的务实择业态度,值得这些尚未择业的大学生认真品味。国的“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困扰经济发展、阻碍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竞争使得“三农”的矛盾更为突出。我国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加快结构调整、改革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等,但都无法回避由于农业人口过多而导致的生产能力过剩、商品需求不足、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因此,关键在于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化,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以此带动农产品的商品需求,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更好地实现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成功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可一些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仍停留在精英就业观念层面。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毕业后不能在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就业,不能当“金领”、“白领”进而体面地工作,就是一种人生的失败。正是在这一观念支配下,一方面,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农村和基层,特别是偏远的基层地区没有大学生去工作,一些毕业生也是宁要“北京一张床,不要某某地方一套房”,宁愿舍弃那些急切盼望他们前去工作的农村和基层单位,也心甘情愿地“蜗居”甚至“蚁居 。

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由于缺乏新鲜有效血液而发展缓慢。农村大学生就业难与城市大学生就业容易的对比使社会公平缺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是公正公平合理的社会,人们较合理的享受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利。但是在就业机会的选择上,农村大学生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层使他们在与城市大学生的竞争从源头(在小学的受教育权和教育资源)到终点(就业权)都处于相对弱势。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受教育权不平等,造成农村大学生就业竞争力不强。第一,教育经费的不平等使城市学生拥有更好的教育设施和条件,也更有利于其综合能力的培养,使现今比较重视综合能力的用人单位更倾向城镇大学生 但农村大学生从农村走出来再回到农村,将会在实践中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农村大学生回到农村,为新农村建设增添了一支生力军,可以优化农村人才结构,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大学生把新知识、新风气带到了农村,一定能加快新农村的建设速度,农民致富渠道也更为广阔。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农村大学生回到农村,既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有利于展示才华,这是择业的明智之举。中国13亿人中有9亿是农民,国家为农村发展提供了很多优惠,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正是其中的一项举措,它能够让大学生从中看到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在加大,能够激起大学生回到基层工作的愿望,转变就业观念,缓解目前就业压力。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留村任职的大学生几乎占半数,这保证了大学生扎根基层的绝对数量,这无疑是受到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所以说,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角度出发。国家的优惠政策都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是否选择农村

以及是否留在农村。

2010年全国大学生村官期满流动情况比例图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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