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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林业技术鉴定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 本文对**县林业技术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地、实事求事的分析,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 键 词 林业;鉴定;现状;对策;研究

对林业案件进行客观地技术鉴定,既是反应林业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也是给森林违法人员责任追究、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需要,并且也是进行民事赔偿的重要

依据。因此林业技术鉴定工作是事关能否准确打击森林犯罪,事关能否合法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如何做好林业鉴定工作,使其鉴定结果准确、接近森林案件的全貌,应是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 **县地况

**县位于**省郴州市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径112°14′3″至112°35′26″,北纬25°26′12″至25°47′27″,东与桂阳县相邻,南与临武县相邻,西与宁远县交界,北与新田县接壤。全县东西宽36.5公里,南北长39.5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69513.0公顷。据十五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全县活立木蓄积905547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809807立方米,疏林蓄积255立方米,散生木蓄积12381立方米,四旁树蓄积83104立方米,毛竹255.85万根。

2 林业技术鉴定现状

**县林业技术鉴定任务,主要由林业局林业技术骨干完成,林业局技术骨干共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9人,技术人员5人。统计近三年的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平均每年都有80多份,包括(盗)滥伐森林、盗窃森林、森林火灾、占用林地(或毁林)民事赔偿案等。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县级未成立林业鉴定工作小组

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因无组织作保障,导致出现林业鉴定工作各人为阵,无标准化的无序局面,这不利于林业技术鉴定学识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当出现鉴定结果有争议时,无权威鉴定单位作裁决,这不利于林业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3.2聘任自由性大,无序。

林业技术鉴定人员聘任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需要林业技术鉴定的单位只是口头聘任,无书面正式聘任,另聘任单位很少考虑聘任人员的资格。程序的简单,显然不符合讲究“严谨”的法律精神,并很容易给鉴定人员形成一个“这个鉴定不怎么重要,即使随意鉴定,对于自已责任也不大”的错误认识,从而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

3.3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的数据出处不统一

当前由于国家对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的数据尚未制定一个科学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的方法,各人在进行林业技术鉴定时大都依据有关教学人员编写的教材介绍的方法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导致林业案件鉴定结果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不可比性,这给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难堪,影响到对违法人员的处罚特别是对犯罪人员的惩处。因此,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鉴定方法、依据及数据引用的出处应势在必行。

3.4鉴定文本格式不规范。

规范、统一的鉴定书格式,能给人一种严肃、舒服的感觉。而现阶段,我县林业鉴定书无统一格式,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爱好来进行书写,存在着内容不翔实,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等问题,亟需梳理。

4 对策及建议

4.1成立林业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建议领导小组由职称在助理工程师以上,5—7人组成,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林业鉴定制度,规范林业鉴定程序。二是履行林业鉴定监督职责,增加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林业鉴定水平。三是直接实施鉴定,对于案情重大,或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林业鉴定小组或小组成员参与鉴定,确保鉴定准确、可靠。

4.2 规范聘任程序,严肃资格审查

规范聘任程序,严肃资格审查是加强鉴定人员工作责任感的一种有效途径。首先由需要鉴定的单位提出拟聘任意向书,包括需要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报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派人鉴定,其中鉴定小组负责对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林业鉴定主体要合法。如,需要检尺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林木检尺资格证》,林业调查必须持有《森林资源调查资格证》,如主体不合法,法院对鉴定结果可能会采取不采纳的决定而影响案件的进程。

4.3规范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数据的出处

为了使林业鉴定工作增加可比性和减少可塑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尽量接近客观实际,现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建议鉴定规范和统一如下:

4.3.1 注重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在鉴定初始过程取得数字中,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尽量地邀请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参加并签字(如拒绝,则在鉴定书中注明),以免产生没必要的争议。

4.3.2

木数量的鉴定(包括立木蓄积、材积和株数)。

4.3.2.1每木检尺直接计算法。适应于盗、滥伐,盗窃林木全部未被处理或转移,比较集中,适宜检尺。检尺方法、引用的数据以《木材新标准汇编》(**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二00二年八月发)为准。

4.3.2.2案发现场推算鉴定法。适应于被盗、滥伐,盗窃林

木已分散或转移,不能检尺,或采伐面积特别大、检尺困难,则采用此法。方法的依据是《**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湘林资[2000]14号),引用的数据是《**省森林资源常用数据》。另关于竹林数量的鉴定,《**省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3]2号、2003年3月19日发布)已明确规定,楠竹(胸径5cm以上)以50根抵1立方米计算。

4.3.2.3单位换算推算法。适用于被盗、滥伐,盗窃林木已加工不宜普通检尺或不能检尺,或在查处无证运输木材时用于粗略估算。依据是《木材新标准汇编—常用数据及计量单位换算表》(**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二00二年八月发)

4.3.3补种林木所需费用鉴定。

此项为当地近三年造林生产平均标准,不同的树种、不同的经济林每亩(每株)造价会不同,在本地无一手造林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参照《**省世行贷款造林标准》执行。依据是《国家林业局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1999]190号)规定。

4.3.4盗(滥)伐,盗窃林木价值鉴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1999]190号)的规定进行。

4.3.5过火有林地面积的鉴定。

有林地概念依据《**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湘林资[2003]15号 **省林业厅2003年5月12日发布)划定。过火有林地面积根据《**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技术规定》(湘林资[2003]15号)测定。

4.3.6征占用林地青苗补偿费鉴定。征占用林地青苗补偿问题,应不同于一般的森林案件林木价值鉴定鉴定,它应按《郴州市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郴政发[2002]20号)。

4.4规范文本格式

4.4.1方书应采取报告的形式,进行书写,做到格式要统一,内容要详实。

4.4.2文书应包括以下六部份内容,一是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受聘单位及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间、当事人签字等。二是简单说明鉴定的过程并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三是鉴定结论,结论应依据不同的森林案件和受聘单位的要求进行。四是告知当事人权益,可接本鉴定书15内,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五是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鉴定人的资格证号和文书制作时间。六是附件,包括前述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外,还应附森林案件现场示意图,以利于法院质问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发生的地点是否为嫌疑人(被告人)所发生的地点。根据不同的森林案件,示意图的侧重点内容不同,但一定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要素,附近主要地名,案发现场范围,南北向,主要道路和其它重要参照物。

5 研究和讨论

森林火灾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因此,森林火灾案件损失的鉴定在森林火灾鉴定工作中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但现行的森林火灾统计报告中并没有提拱科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算损失的方法,公安部于1998年11月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统计方法》也没有森林火灾方面的内容,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在进行火灾损失鉴定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所出具的火灾损失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定性和权威性,但我们鉴定工作者又必须经常做此工作,这是我们工作的尴尬。现笔者根据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同行研究和讨论:幼林地按恢复造林费计算损失,加计林木抚育费,经济林地统计到受害株数;中龄林用材林损失为用材林活林木的直接价值(林木价值计算按前述方法计算,下同),加计恢复造林费;成熟林用材林以同等活林木价值和火灾可变卖价值之差计算损失(火灾发生后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变卖所得);挂果经济林损失为近三年平均收益数的三年之和,加计恢复造林费、挂果前的林木抚育费;在此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回蔸树和粗放管理林木的损失问题,我个人认为,只计算同等活林木的价值即可,特别是没有必要计算恢复造林费,因为回蔸树是天然的,它成林初期未经过人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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