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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办 程 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 办 程 序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原件1份,举办者签字盖章);

②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⑤《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附件1:一式4份);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②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③首届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设立董事会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应包括主要内容: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董事会职责、权利和义务,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办法等;

④举办者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社会机构举办民办学校提交社会机构法人登记证;

法人代表姓名、住址,公民个人任法人代表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的证明文件,社会机构法人代表任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的提交社会机构法人登记证;

⑤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必须包括: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和层次及形式、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及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自行终止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⑥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验资报告应注明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属捐赠的资产的须注明捐赠数额,提交捐赠协议书,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属合股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股份构成人或社会组织名单及所占股份比例协议书;

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受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信息:

审批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分级审批设立相应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并对教育机构分级管理或委托管理。

①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鹰潭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②申请设立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鹰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③举办实施艺术、饮食、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专业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④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⑤凡申请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变更与终止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或者更换举办者、董事长、校长与法人代表;或者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民办学校隶属关系、办学场所及实行联合办学等,均须向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

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民办学校的自行终止须向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收缴《办学许可证》、发票和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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