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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六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整。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单位根据第五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19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166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142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12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104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9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830美元。

上述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5%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4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建设项目下的技术工人,国外平均月收入标准为850美元,不再区分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等。该标准作为承包企业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具体发放标准由承包企业根据技术工人的业绩和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实际发放给技术工人的最低国外月收入不得低于500美元。

第八条 援外医疗队临床医护人员享受医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

第九条 现役军人在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国内应享受的专业岗位津贴照常发放,按照军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艰苦程度,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一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80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000美元。

第十一条 援外项目位于偏远地区,条件更为艰苦,与驻在国(地区)普遍水平相比悬殊较大的,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驻在国(地区)使(领)馆意见并报经财务部批准后,可将该地区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上调一档执行。

第十二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四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如需发放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五条 援外人员因公临时回国、赴第三国出差以及回国或赴第三国探亲的,其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因公临时回国期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出差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按出差实际天数停发国外津贴。

(二)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赴一至五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赴非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三)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两个月。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二个月后可自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一个月。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放弃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其配偶可公费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派遣单位提供生活费补助400美元;但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派遣单位不提供生活费补助。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的(包括援外人员公费、自费探亲以及援外人员配偶公费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的部分医疗费已包含在国外津贴中,其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发生的按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包括24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美元的(包括600美元),其中的24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30%,派遣单位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美元以上至6000美元的(包括6000美元),其中的 6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超过60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5%,派遣单位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其中的6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超过6000美元的部分由派遣单位报销。

3 第二十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和防疫费用由派遣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负伤的,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由派遣单位全额报销;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派遣单位为此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补药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在驻在国(地区)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

第二十四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天,超过45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补贴照发。

第二十五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3000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承包制成套建设项目的技术工人,其技术服务补贴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每人每月1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援外人员出国自费购汇数额及购汇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确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出国制装费和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语言、技能和参加学历教育等的一切费用;

4.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5.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6.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7.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援外人员的派遣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提供有必要的协助。军队于1998年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执行援外任务的现役军人遵照执行。

4 第三十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向个人收取费用,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三十二条 我派遣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生活待遇办法将另行制定,不再套用援外人员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行[2001]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实施艰苦地区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37个)

亚洲(8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0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

美洲(10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格林纳达;

大洋洲(2个):斐济、萨摩亚。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个):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3个)

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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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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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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