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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 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

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 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4.出国留学人员应满足服务期限或协议要求。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2年。在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服务期同上。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近年承担工作量原则上应达到本专业同级人员均值以上,并做好工作的交接。

6.在外经费情况有保障。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对方年资助额一般不得低于8000美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对方年资助额一般不得低于10000美元,方可派出,出国(境)一切费用自理。

(六)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一般不派攻读学位人员。

(七)凡纳入医院出国留学计划者,应积极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外语培训。考试成绩存人事部备案,以便医院做好推荐工作。

三、离院与返回医院

(一)医院统一制定出国人员离院手续单。各类出国人员,凡是离院出国(境)在三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前必须办理离院手续,以便医院对派出人员加强管理,掌握医师、科研人员的出国情况。离院手续单到人事部领取。不办理离院手续人员自离院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境)人员返回医院后均需及时到人事部报到并办理返院手续。不办理返院手续者按逾期不归处理。通过学校渠道派出的人员还需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境外管理

(一)在外期限

1.根据出国任务及国内工作的需要确定派出时间,最长批准出国期限为二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除外)。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应做好进修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按期回院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 修订日期:

(二)延期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医院和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医院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派出前批准的出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保留编制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延期期满后,如研究工作或合作项目仍未完成,经医院同意,可继续保留编制,但须向医院交纳一定的编制占用费。申请保留编制人员须在延期到期之前三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申请保留编制的人员经医院批准后,应在医院批准的延期到期之前交纳相应的编制占用费,医院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可为其保留编制。公派出国(境)人员保留编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编制占用费按50美元/月收取。

(四)逾期处理

未经医院同意延期或保留编制,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三个月不返院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医院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过二个月不返院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公派人员改变身份(办理豁免)

在外公派人员如申请由公派转自费身份(办理豁免手续),必须首先辞职并办理离院手续,与医院结清所有经济、物资关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经费、住房以及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等),经医院同意后,办理手续。在美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手续须交医院手续费200美元(或折合人民币)。

(六)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我院公派人员回国后,要求重新回院工作的,须向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在外期间的经历及学术成就,医院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择优聘用或不予聘用,被聘用者另行办理入院手续。

五、派出人员的经费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有关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检疫等费用由本人支付。

(二)医院公派出国(境)学习、进修、访问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按期返回医院后,医院将全额补发。如遇正常增加薪级,其考核年限按在院人员对待;经医院同意延期一次,按期回院工作的,补发公派出国期限期间的工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未经医院同意延期,回院工作的,其公派出国期限期间和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其如遇正常增加薪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增加薪级的考核年限。

(三)留学人员逾期未归,所缴纳的出国保证金纳入医院出国留学基金。医院出国留学基金在条件成熟后将为部分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回国科研启动资金及相关资助,通过学校渠道办理出国手续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 修订日期:

已向学校缴纳相关保证金的不再向医院缴纳。

六、协议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必须在医院工作满协议规定之服务期。如违约,按每年须缴纳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计。

(二)凡出国留学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前都必须与医院签订协议书。

(三)单位公派和部分国家公派(不含国家留学基金项目人员)出国留学三个月以上人员,须向医院交存保证金。出访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下交保证金二万元人民币;六个月以上交四万元人民币。

(四)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到院报到后,经医院确认,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在报到三个月且签证有效期满后退还给留学人员本人。

(五)如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规定,不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其出国保证金将归入医院出国留学基金。医院将保留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因公赴港澳台人员;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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