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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六节 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在食品检验中,具有腐蚀性、毒性(甚至是剧毒)及易燃烧、易爆炸的试剂相当多,检验中经常进行加热、灼烧等明火或高温操作,还常常用到多种电器设备,检验人员如果操作不当或粗心大意,很容易发生火灾、触电、外伤、中毒等危险事故。因此,保证食品检验室安全是维持正常检验工作的先决条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等知识是对食品检验员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在食品检验工作中,食品检验员应逐步培养遇到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 食品实验室安全守则

食品检验室必须建立与其工作范围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其中实验室安全守则是必须制定的规章制度之一。

(一) 一般安全守则

(1) 检验员必须认真学习分析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2)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如危险物料的现场取样、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理、焚烧废液等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处于能清楚看到工作地点的地方并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3)玻璃管与胶管、胶塞等拆装时,应先水润湿,手上垫棉布,以免玻璃管折断时扎伤手 (4)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试剂塞时应带防护用具,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季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前,应先用冷水冷却,瓶口不要对着人。

(5) 通常应在试验台上备有湿抹布,当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溶液滴溅在手上或台面上时,以便立即擦去。

(6)稀释浓硫酸的容器(如烧杯)通常要放在盛有冷水的盆中,以便稀释过程中溶液散热。 注意: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不能相反!

(7)蒸馏易燃液体严禁用明火。蒸馏过程不得离人,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8)实验室内所有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严禁将用完的原装试剂空瓶不更换标签而装入其他试剂 (9)操作中不得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10)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不能用实验器皿处理食物。离室前有肥皂洗手。

(11)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长发要扎起,不应在食堂等公共场所穿工作服。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要加戴防护用具。最好能做到实验时都戴上防护眼镜

(12)每日工作完毕检查水、电、气、窗是否关闭,并进行安全登记后方可锁门。

(二) 用电安全守则

(1)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

(2)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

(3)正确操作闸刀开关,应使闸刀处于完全合上或完全拉断的位置,不能若即若离,以防接触不良打火花。禁止将电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防止因运输震动使电线连接松动,确认没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使用。

(5)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同时还需人工定时监测温度,以免温度过高。不得把含有大量易燃、易爆溶剂的物品送入烘箱和高温炉加热。

(6)电源或电器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换上适宜的保险丝,不得用铜丝替代。

(7)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8)应建立用电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发现电器设备漏电要立即修理,绝缘损坏或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

(9)必要时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三) 防爆安全守则

(1) 检验室应备有灭火用具、急救箱和个人防护器材。检验员要熟知这些器材的使用方法。 (2) 禁止用火焰在煤气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该用肥皂水来检查漏气。

(3) 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冒然敲打。倾倒易燃液体量大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4)加热易燃溶剂必须在水浴或严密的电热板上缓慢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5)使用酒精灯时,注意酒精切勿装满,应不超过容量的2/3,灯内酒精不足1/4容量时,应灭火后添加酒精。燃着的灯焰应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吹灭,以防引起灯内酒精起燃。酒精灯应用火柴点燃,不应用另一点燃的酒精灯来点火,以防失火。

(6)易爆炸类药品,如苦味酸、高氯酸盐。过氧化氢等,应放在低温处保管,不应和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

(7)在蒸馏可燃物时,要时刻注意仪器和冷凝器的工作状况。如需往蒸馏器内补充液体,应先停止加热,放冷后再进行。

(8)易发生爆炸的操作不得对着人进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戴面罩或使用防护挡板。 (9)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明火,以防着火。

(10)严禁可燃物与氧化物一起研磨。工作时不要使用不知其成分的物质,因为反应时可能形成危险地产物(包括易燃、易爆或有毒产物)。在必须进行性质不明的实验时。应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

(11)易燃液体的废液应设置专用储器收集,不得倒入下水道,以免引起燃爆事故。

(12)电炉周围严禁有易燃物品。电烘箱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易燃液体,不能烘烤放出易燃蒸气的物料。

(四)气瓶安全守则

气瓶是用于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的压力容器。储存的气体分为剧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等。

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安全守则如下:

(1)气瓶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并且要严禁明火,防爆晒。除不燃气体外,一律不得进入实验楼内。使用的气瓶要直立固定放置。

(2)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和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并旋紧,以防不慎摔断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具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3)气瓶应有明确的外部标志,内装气体必须与外部标志一致。 (4)气瓶应定期作技术检验及耐压试验。

(5)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钢瓶,如乙稀、乙炔等,应在储存期限内使用。

(6)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出口的侧面,避免气流射伤人体。开启时,气门开关与减压器都应逐渐打开ia,防止气体过急流出,产生高温,发生危险。

(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残压不应小于0.5 MPa,否则会导致空气或其他气体进入钢瓶,再次充气时,不但会影响气体纯度,还会产生危险

(五)防中毒安全守则

检验工作中接触到的化学物质,很多事对人体有毒的。有些气体、蒸气、烟雾及粉尘能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如一氧化碳。氢氰酸、氯气、酸雾、氨气等等;有些则经未洗净的手,在饮水。进食时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如氰化物。汞盐。砷化物等等;有些是触及皮肤及五官黏膜而进入人体,如汞、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的氧化物、苯胺等等;有些化学物质可由几种途径进入人体。有些毒物对人体的毒害是急性的,也有些毒物对人体的毒害则是慢性的,积累性的,例如汞、砷、铅、笨、酚、卤代烃等。慢性中毒开始症状并不明显,长期接触有毒物后,才会出现中毒的症状,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检验员接触毒物而造成中毒的意外事故,可能发生在取样,样品溶解,有机溶剂萃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

预防中毒的主要措施是:

(1) 改进实验设备与试验方法,尽量采用低毒代替高毒品 (2) 应有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将有害气体排除。

(3) 消除二次污染源,即减少有毒蒸气的逸出及有毒物质的散落、发溅 选用必要地个人防护用具,如眼镜,防护油膏、防毒面具和防护服装等。

(六)危险化学品的化学试剂

1.属于危险品的化学试剂

(1) 易爆和不稳定物质,如浓过氧化氢、有机过氧化物等。 (2) 氧化性物质,如氧化性酸,过氧化氢等。

(3)可燃性物质。除易燃的气体、液体、固体外,还包括在潮气中会产生可燃物的物质,如碱金属的氢化物、碳化钙及接触空气自燃的物质,如白磷等。 (4)有毒物质。

(5)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6) 放射性物质。

2.危险品的安全存放守则

(1)易燃易爆试剂应储于铁柜(壁厚1mm以上)中,柜的顶部有通风口。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物质不要放在冰箱内。

(2)强氧化性物质与强还原想物质相互接触后易发生激烈反应,甚至燃烧、爆炸、放出赌气,所以不能混放。

(3)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4)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醚类、烯烃、液体石蜡等在见光条件下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愈久越危险。一般存放期不得超过1年。

(5)试剂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储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包好存于暗柜中。

(6)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应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

(7)剧毒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建立领用申请、审批制度。毒品柜应双人双锁,缺一不可开启。领取时应有实验室负责人、报关员、领取人同时在场,并详细登记领取毒品的名称、日期、用途。数量(以g计,按使用最低量发给)。领取人和保管人签名。剧毒试剂的品种、数量应由保管员和实验室负责人共同定期清点,发现丢失或短缺,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进行追查。并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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