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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1、在村党组织换届中,为什么要全面推行“两推一选”办法?

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这次村党组织换届中全面推行“两推一选”办法,即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制度,有利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章规定,有利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和党内选举制度,有利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选准选好新农村建设带头人队伍。

2、如何改进候选人推荐提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答: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时,应当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任职资格条件,公开选举工作程序,公示候选人预备人选,以充分体现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努力实现组织满意、党员认可、群众公认的统一。

3、是否可以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答: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党的十七大“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精神,条件成熟的村可采用“有候选人直选”、“无候选人直选”等办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4、如何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数的问题?

答: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格控制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人数,每个村一般3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如有超出规定最高人数的,须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近期进行村规模调整的村,应通过合法程序,使被调整撤并的村有村两委班子成员。

5、如何搞好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问题?

答: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成员积极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6、有哪几种情况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提名为候选人:①一年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履行职责的;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③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⑤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权利未满2年的;⑥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不适宜任职的;⑦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的。

7、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村的农村工作指导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村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参加所在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但考虑到农村工作指导主要是学习、锻炼,工作时间较短,原则

上不宜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因工作需要任职的除外)。

8、招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党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规定,招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工作一定时间后,条件成熟、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因此,招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参加所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相应的党内职务。

9、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根据中组部的专门解释,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10、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何保证党员到会率的问题?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党员选举大会时间和地点一经确定,应尽量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准时到会,尽量让每个党员都能够参加选举。对党员本人通知

不到的,应将书面通知送交党员家属由其转交;对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要上门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征求党员本人意见;对中组部规定的五种情况特殊、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党员,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并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后,可以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1、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的党外职务。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于历史上曾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且已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规定期限的、恢复了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12、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答: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

行选举。

13、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可否不经选举而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产生?

答:不能。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后,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14、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15、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遇到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不出怎么办?

答:当遇到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不出时,可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会议,将全体当选的委员作为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作,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补选。

16、党内选举中,哪些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正式党员包括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临时党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没有选举权和被举权,按规定参加流出地党组织的选举。

17、介绍候选人情况可采用哪些具体方式,是否提倡竞职演说和岗位承诺?

答:介绍候选人情况,除由村党组织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村实际情况决定。条件成熟的村,可提倡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实行候选人书面承诺,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提问,增加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要引导候选人文明竞职、规范竞职,候选人之间不准搞人身攻击,承诺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8、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9、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有何要求? 答:根据党章和选举有关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

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算做会议有效。

20、确定基层党组织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选举才能生效:(1)必须达到法定的到会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或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2)必须符合收回选票数的法定要求。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21、对监票人难以认定的选票如何处理?

答:对监票人难以认定的选票,可由监票人提交党员大会表决决定。

22、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答:当被选举人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时,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见,并向选举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被选举人的请求未获批准,被选举人应当尊重组织的安排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23、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等于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答:不能当选。

24、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答: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25、公布选举结果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答: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说明,

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26、选举时,候选人名单如何排列?选举结果怎样公布? 答:选举时,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得票数同样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书记、副书记名单,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27、选举结束后选票如何处理?

答: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将选票整理封存,由乡镇(街道)保管,原则上保存一届。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查阅选票。

28、对故意不参加本次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或中途退场的党员,以及本人或纵容亲属撕毁选票等妨害选举工作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对故意不参加本次党员大会或中途退场的党员,以及本人或纵容亲属撕毁选票等妨害选举工作,造成党组织换届选举无法召开,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较轻的,要加强教育,教育无效的,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9、在选举中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如何处臵? 答:根据党章规定精神,在村 级党组织选举过程中,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村党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报告。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后,正式宣布执行。

30、选举产生后,如有当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应如何处臵?

答:如果当选人是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后,可以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可就该名额进行补选。如果当选人是村党组织委员,可以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是否就该名额进行补选,可由党员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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