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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所有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审计科。审计暂设审计主管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科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董事会、生产力促进委员

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司审监科审计。

4、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监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了解有关情况。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资料等。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 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审监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 经董事会同意,审监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科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审监科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和对象。

第十三条审监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局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监科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监科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生产力促进委员会确定。立项后,由审监部拟订审计组人员名单及审计方案报上述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

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总经办,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总经办应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十九条 审监科提出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理:

1、被审计者没有或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审监科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出申诉,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促进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四、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五、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六、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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