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考核标准
一、安全工资标准。驾驶员安全工资标准为每天10元,按天拨付,按月考核,按月发放,月安全工资数额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安全工资同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等一样单列工资表显示,安全季度奖同时废止。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全额领取安全工资;
1、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培训,当月安全无事故的;
2、有电子警察违法处罚记录,在告知之日内个人能及时消除的;
3、发生事故,经济损失较小,个人自行承担事故全部费用的,且对自身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驾驶员当月安全工资
1、一月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不参加安全例会的。(其中,缺少一次扣50元)
2、一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碰挂事故的。(其中发生一次扣50元)
3、一月内电子违法处罚记录,个人未及时缴纳的。(其中有一次违法记录的,扣除50元)
4、无证驾驶,扣除当月安全工资50元;酒后驾驶,扣除当月安全工资100元;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扣除当月安全工资50元;逆向行驶和随意调头,扣除当月安全工资1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扣除罚驾驶员当月安全工资外,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未按安全生产规定开关车门或开门行驶,造成乘客摔、
夹、甩伤的;
2、由外因等造成车辆急刹车,致使车厢内乘客摔、颠、碰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安全工资,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的扣除当月安全工资外,个人按按10%比例承担经济损失,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驾驶员一个月(含)以上安全工资,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以上的,扣除当月安全工资;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累计扣除3个月(含当月,下同)安全工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累计扣除6个月安全工资;
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累计扣除12个月安全工资;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累计扣除36个月安全工资;
六、属下列情形,不再计发工作日安全工资:
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无法营运(如:车辆被扣、纠纷等)的,影响下一班驾驶员无车营运的,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下一班驾驶员计发出勤工资,不再发放工作日(以缺少营运天数计)安全工资。
(注:此规定与原规定有出入的,以此规定为准)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