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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来源:煤矿安全网 发布时间:2017-11-13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 录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 (试行)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掘进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锚喷支护 3 第三节 砌碹支护 4 第四节 架棚支护 5 第五节 井筒 5 第六节 主要巷道及硐室 7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7 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8 第三章 回 采 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 支 护 10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3 第四节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 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4 第六节 冲击地压 15 第七节 其它 17 第四章 监 测 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 第二节 掘进 20 第三节 回采 20 第五章 应急救援 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 安全避险 22 第三节 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变化动态,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的员工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章 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巷道掘进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第十五条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

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

第二十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所有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第二十四条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方式。 第二节 锚喷支护

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支护采用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应与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 第二十七条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一条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三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第三十五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超高的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工作台要牢固可靠,经上岗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三)张拉段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节 砌碹支护

第四十一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三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 架棚支护

第四十四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四十五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掘进时,发现有失效棚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五节 井筒

第五十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二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四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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