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团委、学生会的管理,加强团委、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体现团委、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发挥团结和服务学生的功能,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培养、锻炼广大团员青年的组织(简称:院团委);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受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教育科学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们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
第二章:团委、学生会组织的设置、职能
第二条 团委、学生委员会是团学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团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团委、学生会委员会行使团学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团委、学生会委员会的基本职权有九项:
(一)执行团学代表大会的议程,实施团委、学生会章程,落实团学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
(二)选举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并在团委、学生会常委中选举产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通过聘请最后由团委决议;
(四)对团委学生会干部做出任免决定,并决定学生会干事的聘用,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增补或免去团委、学生会委员的决定;
(五)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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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团委、学生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的统一管理,执行校团委、学生会的决议,积极配合和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班委、团支部接受本校团委、学生会的直接管理。
第二条 团委、学生会干事对部长负责,各部长对应向团委副书记、分管副主席负责,团委副书记和分管副主席对应向团委书记、主席负责,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条 协助配合校团委、学生会完成工作,加强与校团委、学生会的联系,促进本系统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团委、学生会在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开展有益的活动,凡开展的活动不得与校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活动相冲突,否则,必须报校团委、学生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会议制度
(一)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学期始末各开一次,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每月单周星期五下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工作及学习。
(三)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每月第一周召开一次本部门的工作会议。
(四)团委组织部每月周一下午召开各班团支书例会,各班团支书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学生会学习部每月周一下午召开各班学习委员例会,各班学习委员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五)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可向所属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部长发出工作及会议通知。学生会职能部门经请示学生会主席及分管副主席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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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委、学生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为团委、学生会的文件、会议记录、月简报表、各部门重大活动方案及其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管理。
2、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凡大型活动的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还需送一份到对应的团委或学生会办公室存档。
3、“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鉴定表”必须存档。
4、干部的奖罚情况必须记入“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鉴定表”。
5、部长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即工作总结)介绍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经验教训,并存入档案;
6、凡团委、学生会获得的奖品、纪念品,作为工作成绩的体现,必须交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妥善处理,不得遗失;
7、属于团委、学生会的报刊、杂志,由所属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8、各部门可在向学工办负责老师或主席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登记后,向办公室借阅、复印资料档案。所借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并在 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如有遗失,就其所借档案重要程度给予处分;
第九条 团委、学生会印章管理
(一)团委公章由团委书记保管,用印章需经团委书记同意,否则拒绝用印;学生会公章由主席或委托主席助理保管,用印章须经由学生会主席批准,否则拒绝用印。
(二)团委、学生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 5职的,属副部长和干事的由部长提出免职议案,部长级以上干部的由团委副书记或分管副主席提出免职方案,交团委、学生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属副部长和干事的可立即执行,属部长以上的干部要上报同级团组织最后省核。
第四条 辞职或免职的部长级以上干部在未正式发文公布之前,不得玩忽职守;(注:对无故不服从办公室协调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的职责、义务及纪律
团委、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典范,在校内必须佩戴学生会工作卡,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必须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成绩。
(一)职责
1、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为同学服务
2、对于上级布置的任务除了自己坚决完成外,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带领其他同学按质完成
3、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主动参加和组织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4、监督团委、学生会工作,积极向团委、学生会提出良好的工作建议和要求,诚恳的提出团委、学生会工作的不足之处
(二)义务
1、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团委、学生会的有关文件精神;
2、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团结同学,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主动向校有关部门准确及时反映同学们的各种意见。
- 7 5.处分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干部权利;
6.警告,留会察看处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改变或撤销对学干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委、学生会讨论决定延长察看日期 或提前恢复权利;若在留职查看期内再次违反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对其作开除处理。
(三)考核制度
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参照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
(注:以上所有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一经触犯,严格处理决不留情)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如与校有关规定向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于共青团川南职业技术学校校委员会 第三条 本条例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团委、学生会
2012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