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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准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文件》 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 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 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合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

(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公文办理的传递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 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 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 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 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指示。处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彻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在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布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03日

(中央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编辑本段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编辑本段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编辑本段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规定了标准的内容范围、适用范围和特定范围。 (1)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只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格式中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并不是公文格式的全部范围。对公文格式的完整要求应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格式的要求与本标准结合起来学习。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可参照执行。所谓参照执行的含义是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

(3)特定范围

《办法》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公文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 族文字。由于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字型和书写习惯与汉字不同,执行本标准在某些地方可参照本标准另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主要规定了印刷、书写和绘图纸的幅面尺寸,在一般的公文用纸中,主要是采用印刷纸和书写纸。由于该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 218等同采用过来的,因此其中的纸张幅面尺寸完全与国际标准一致。在A系列纸型中,公文用纸的纸型为A4型,即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并规定各裁边的误差为土 3mm。因此GB/T 9704一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公文用纸幅面尺寸的依据就是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在本标准中为确定公文中各项要素的位置,就需要对公文的纵向和横向的定位给出统一的规定。为此,对于公文的横向描述形式就是“字”,纵向描述就是“行”。在这两项定义中,“字”指的就是汉字的横向距离。一“行”的概念(除2号标题外)指的是3号字高度加其7/8倍的距离。因此在标准中所指的一行就是一个固定的数量单位。由这两个定义可以把公文中横纵坐准确地将公文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加以定位。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一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一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由于公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要考虑其外观严肃、庄重,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其频繁使用和作为档案长期保存的要求,因此对公文用纸的技术指标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公文用纸的质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是综合考虑了公文用纸的经济性和美观性。经济条件相对差一些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低于60g/m2的胶版印刷纸,一般公文用纸可以采用70g/m2的胶版印刷纸。对于一些使用高档印制设备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高于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这种相对灵活的规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掌握,只要不低于下限或不高于上限均是符合标准的。

公文用纸纸张白度是根据与A等书写纸和胶版印刷纸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关于纸张白度的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得来的。纸张白度如果过低,看上去纸张较黑,如同报纸一般,很不庄重;纸张白度过高,反光度加大,看上去晃眼,特别是在晚间,纸张白度过高,对视力影响很大,时间长了很不舒服。

横向耐折度≥15次是为了保证公文用纸的纸张不能太脆,必须保证一定的柔韧性。因为很多公文需要在较多的层次传阅流转,如果公文用纸过脆,没看几次纸张就发生断裂,使公文不能完整地保存,将直接影响公文效力的发挥。

不透明度≥85%是为了保证公文不使用透明度过高的纸张。如果公文用纸的透明度过高,在正反两面所印的文字就会出现相互洇透,看上去文字很花很乱,导致印制质量不高,影响公文的阅示传看。这也是公文用纸的一项重要指标。

pH值为7.5—9.5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行业标准DA/T 11一1994《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这项行业标准规定,存档时间在200年以上的一般耐久纸,其用纸的pH值应为7.5—9.5。出于公文将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此项指标加以规定。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本标准改变了我国公文用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16开型,而将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改为国际标准纸型A4型。作出这项规定应该说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对改变公文用纸纸型将对我国相应工业系统产生何种影响作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作出这项重大改变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采用国际标准已成为国际范围公文用纸的普遍趋势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书写纸(书写用纸即日常的办公用纸)的规格标准,即ISO 262:1975,其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书写用纸的规格为A4型 (2l0mm×297mm)。这种纸型由于充分考虑了人体工效的作用,即可容纳较多的信息,又大小适中,让使用者感觉比较舒适。目前常用的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基本上是以A4型标准作为基本纸型的。

鉴于A4型纸是国际标准的纸型,因此得到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广泛应用,其公文用纸大多是采用A4型纸。国际会议也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会议文件用纸。在修订该标准的过程中,修订工作小组专门对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式公文的公文用纸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所收集到的公文范例中,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

(2)我国已基本具备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的条件

我国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等效ISO 6716和ISO 216制定了我国国家标准GB/T 788和GB/T 148。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两项标准中,还规定了我国自己的标准16开型。随着国际标准A4型的普及,各国普遍将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和书写用纸,同时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具备处理A4型纸的功能,使A4型纸在我国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用纸已是大势所趋。为此GB/T 148和GB/T 788已作了修订,明确规定国际标准A系列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开本尺寸,这也为我国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使我国公文用纸与国际标准接轨奠定了基础。 3)淘汰16开型纸的必要性及基本条件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文用纸方面一直沿用16开型。这种纸型标准实际是日本早期用的标准。现今日本已不再使用该种纸型。用这种纸型印制的公文承载有效信息量小,不利于与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公文交往。16开型纸作为公文用纸还有一个弊端是其本身无统一规格,还有用B5型纸与l 6开型纸混用的。纸型规格的不一,导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后页大小不一,公文质量受到影响,也不严肃。而国际标准A4型规格比较严格,无论在哪里买到的A 4型纸其误差不会超过lmm,可保证文件用纸纸型的统一。因此淘汰l 6开型公文用纸纸型,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作为公文用纸是十分必要的。

将公文用纸由l 6开型改为国际标准A4型,是我国公文用纸的一场革命性转变。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国的印刷设备制造企业已完全能够生产制造符合国际标准A系列的印刷设备,并将逐步淘汰旧式生产设备。而且目前使用中的复印机、打印机、轻印刷机,绝大部分都是以A4型作为基本纸型,很多政府部门的文印设备也逐步进行了更新,可以印制A4型公文。

目前,淘汰16开型纸,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公文用纸规格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文机关标识、眉首的反线和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部分均为黑色。为避免在本标准后面各章条的叙述重复,在此作总体规定。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l/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一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l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长期以来,我们的公文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印刷和装订规范。因此一些公文在印制和装订时由于不知道或不清楚有哪些统一要求,使得公文印制和装订不规范,质量差,也不严肃。所以在修订标准时将公文印制和装订的要求规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使从事公文印制和装订的同志能够清楚了解怎样印制和装订公文才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1)在标准中给出排版规格是保证公文行数和字数的统一。此规定,是为解决上述经常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正常一面满排公文正文的情况下,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如果遇到下一面将有可能出现空白页时,就需要调整某一面的字数和行数,

以保证下一面有公文的正文内容。这种情况就属特殊情况。所以在标准中规定的一般情况是相对特殊情况而言的。

(2)在标准中给出制版要求,是保证采用制版印制公文的部门在制版过程中能够有一可操作的规定,以保证公文印制质量,减少不合格公文的出现。

(3)在标准中给出印刷要求,是保证公文在印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关于印刷制品的质量标准是有很多指标的,在此标准中仅给出最基本和最通用的一些印刷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只要认真对待是很容易实现的。值得提出的是,为使今后公文在油墨的色谱上能够基本达到一致,在标准中给出了黑色油墨和红色油墨的色谱指标,只要按标准中给出的油墨色谱来印制公文,就可以基本保证公文的颜色的相对一致。

(4)在标准中给出装订要求,是保证公文在装订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于公文的特殊作用和为保证公文的长期保存,对公文在装订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公文在装订时不规范,散页明订的现象普遍,坏钉现象时有发生,钉锯的钉位也很不规范,因而导致公文掉页现象出现,直接影响公文的完整性。本标准将公文的装订要求加以规定,就是对形成公文的最后一道工序严格把关,以保证公文的质量。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本标准将公文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是采用了具有多年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同志的建议而确定的。其中“眉首”、“版记”两个概念在公文印制行业已多年使用,“主体”是本标准提出的新概念。之所以这样划分,是为叙述方便,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分各有其特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界限比较明显。眉首的特点是位置相对固定,掌握了本标准对眉首所合各要素位置的规定,就可以设计文件的“红头”部分(具体设计方法后文介绍)。

主体的特点是位置经常变动,依公文内容的长短而定。由于公文实质性的内容均在此部分,称之为“主体”有其道理。

版记的特点是位置要依公文主体的构成而定。由于按本标准的规定公文要双面印刷,版记的位置有一个位于哪一面的问题;

如果公文有附件,版记还有一个是放在正文后还是放在附件之后的问题。因此版记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叙述。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眉首可称之为公文的“头”,主体称之为公文的“身”,版记称之为公文的“脚”。把公文各要素分为“头”、

“身”、“脚”三部分,既便于从总体上掌握其联系,又便于对其进行“解剖”,掌握其区别。这是本标准对公文结构划分提出的新观点,也是本标准在结构上的最大特点。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l行。

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如国务院文件都编有份数序号。编份数序号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和分发范围和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

本标准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公文印发机关可自行掌握。本标准规定份数序号的位置在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秘密等级是标识公文保密程度的一种标志。根据《办法》的

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的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标识公文的秘密等级。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如公文针发

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级程度后

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如:绝密★3个月,意味着该公文属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

过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具体“特急”和“急件”的时间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机关主管自行确定。在标准中只规定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 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 “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

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高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十25mm=62mm的距离。

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十25mm十55mm=117mm。

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即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117mm。

关于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14家联合行文),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而公文如果首页没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本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

(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尽量减少公文的字数。

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规定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这样就明确了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并且不要紧贴红色反线,空出约4mm的距离(实际掌握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l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在上报的公文中标识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因此上报的公文需要标注签发人。本标准规定应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也就是要和发文字号同处在第3行,不过此时发文字号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签发人则右空1字,这样排列起来对称、美观。还要注意“签发人(会签人)”三字用仿宋体,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楷体。这样规定是使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如果有多个签发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规定还需要标注会签人,这时的标识方法是,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一行,文件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和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变。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本标准规定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2行标识,居中排布。应该说,在目前普遍使用电子设备打印公文的情况下,居中排列不难做到,按“居中”键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对称美观并且在回行时不把完整的词拆开,则需要动些脑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标准规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变通。例如,本标准规定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就是原则,任何情况下不能违反。在不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作适当变通,如前所述发文机关多、签发人会签人多,本节所讲的标题长以及下面讲到的主送机关多,都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但在变通中还要遵守基本规定,如发文机关多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是基本规定,签发人或会签人多但最后一个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最后一行是基本规定;标题再长但排列美观、回行不断开词意是基本规定。这样,在执行本标准时便不会出现机械执行而不顾公文实际的做法,因为格式毕竟是为公文的内容服务的,是为公文的办理服务的。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l行,左侧顶格用3专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本标准规定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l行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本标准又讲了当主送机关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的变通办法,即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如果因仅差一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以不空1行,道理不再赘述。

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

年份不能回行。

正文的标识方法同写信一样,在主送机关名称之下第1行开始标注,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本标准特意规定公文,中的数字、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的)均不能回行,这是根据公文的特点而定的。因为公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出半点纸漏,数字、年份回行权易出现差错,也易使读者看错。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公文正文中有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规定等,如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断公文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这时需要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而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表述,而

又是放在公文生效标识印章之后。需要明确的是,公文的附件是

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为了保证

这一点,需要在公文正文之后标注附件的序号和名称,然后在附件同样标识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以显示附件与正文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正文之后的.附件序号和名称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不一致,在法律意义上讲,可以不承认该附件是正文的附件,附件便失去了其本应有的与正文同等的效力。因此,本标准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要点一是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如果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在附件上要标识所属公文的发文字号及“附件”二字。二是正文后的附件标识应与附件的标识前后一致。三是对一些细节做了规定,如: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四是对标识的位置做了规定,正文后的附件标识要与正文空l行,左空2字;附件上的“附件”标识在左上角顶格第l行。

8.2,5 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8.2.6。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文如果没有生效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为了加强其准确性,本标准规定成文日期要用汉字书写,即俗称的“大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同时年、月、日要齐全。规定零要写成“O”,是因为“零”与汉字的另一种数字写法“壹、贰、捌”等是一个序列,而采用“

一、

三、五”这种写法用“O”比较协调。

由于印章一般要盖在成文日期上,成文日期要依印章的位置而定,这一点在8,2.6条会分别介绍。

8.2.6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力g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印章是公文的生效标志。一般情况除了会议纪要以外,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应视为无效。印章还是鉴定公文真伪的最重要的标志。鉴于行政机关公文的法定性和印章的特定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保证印章的真实性,提高印章的防伪性,本标准对印章的格式做了详密的规定。

对只盖一个印章的单一机关发文,本标准规定落款处(即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的横向距离是右空4字;纵向与正文的距离要依印章的大小而定,其标准就是印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上距正文l行之内,也就是不到l行的空白。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变造公文,

因为如果空白过大,就容易被人私自加入其他内容,即“变造”公文。

本标准规定印章加盖要端正、居个(即居成文日期之中)。此话说来简单,但执行起来却要认真对待,特别是手工加盖印章,稍一随意就可能不符合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均带有国微,把国微盖歪了是极不严肃和极不负责的态度。即使是采用印刷技术加盖印章,制版时也要严肃认真,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还提出了两种印章加盖方式。一种称之为“下套”方式,适用于带有国徽、印章下弧没有文字的印章。掌握的标准是,印章的图案(如国徽)和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读者可对照现行国务院文件和本标准所附的样式来掌握。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显示印章的庄严性,特别是完整地显示国徽;二是增加成文日期的清晰度,防止因图案或文字(特别是国徽)压在成文时间上而使其难以辨认。另一种称之为中套方式,适用于印章下弧有文字的印章(行政机关的部门印章或专用印章有许多是这种样式)。中套的要求是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力、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两个单位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单位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

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其余要求均同一个印章。

三个单位联合行文,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印章无法压在成文日期上,也就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印章是空白印章。现在印刷公文大量采用现代印刷设备,其套印印章的方法就是将一个印在纸上的空白印章作为印模直接制版。因此,如果公文出现空白印章,就等于把单位印模送给了所有收文对象,极易给伪造印章提供可乘之机。为了防止出现空白印章,本标准做了这样的规定: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这样便不会出现空白的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这样要求是防止印章边缘超出版心。在具体排布印章时应使主办机关的印章在前,协办机关的印章按照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依次排布。当最后一排剩下一个印章或两个印章时,应居中排布。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空l行位置,右空2个字。同样应保证印章间既不相切也不相交,每排印章中心线对齐。

本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印章的排列还规定只能采用一种加盖方式,即不管个别印章适合哪种加盖方式,而统一采取一种,要下套均下套,要中套均中套,

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现行公文常出现一种“此页无正文”的格式,即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需将印章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于是在该空白页第l行顶格标识“此页无正文”,并用圆括号括起。这样做是考虑到了防止在空白页私加文字,但正文之后的空白则留了缺口。为了堵上这个缺口,本标准作了规定,即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以采取调整行距或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只有一两行时,可以加宽行距,至少将一行文字移到下一页;如果正文之后的空白仅差一两行便可容下印章位置时,可以缩小行距或缩小一两行字距,挤出能容下印章的空间。这样,使印章与正文务必同处一页,不留任何空白,堵上私加公文也就是变造公文的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各单位要注意改掉标注“此页无正文”的习惯。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l行。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此件可见报”等,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这一点在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附注应用圆括号括入,左空2字标识在成文时间的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主题词是用于揭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标注主题词是文书部门和档案部门相互衔接的一项工作。公文主题词通常由公文制发机关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主题词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国务院主题词表》规定。

本标准规定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三字用黑体,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这里要注意“主题词”三字与词目所用的字体不同,

同时要注意词目之间不要加顿号,而是空l字。 8.3.2 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5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本标准规定抄送机关标识于主题词之下,要注意三点,一是抄送机关居左空l字,这与主题词顶格标识不同。二是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这与标题之下的主送机关回行时仍顶格不同。三是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最后要标注句号,这是为了防止在抄送机关之后私自加入其他的抄送机关,同样有防止变造公文之意。

如果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需标识主送机关,前面所讲的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或使用“会议纪要”文种时会发生这种情况。本标准特别说明,标识方法与抄送机关的标识方法相同,即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点。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印发机关不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已有明显的“红头”标识或在公文标题中显示。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有的发

文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标识印发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一般来说,公文在领导签发之后,也就是生效时间之后,往往需要经过打字、校对、复核等环节。本标准说明·了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时间为准,是为了界定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区别。通过了解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时间差,既可以使发文机关掌握制发公文的效率,也可以使收文机关掌握公文的传递时间,均有利于公文的办理。

本标准规定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l字,并且只能占一行位置。因此,印发机关如果字数太多,可以自行简化;本标准规定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也有尽量缩小位置的考虑,以保证一行位置能容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个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本标准规定版记中各要素之间加一条反线隔开,一是为显示各要素之间的区别,二是如此设计显得美观。要注意最后一个要素之下要有一条反线,具体标识方法可参见标准中的图4。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本标准规定版记置于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即公文的

最后一面(本标准规定公文双面印刷)的最下面的位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因为公文的开始部分很明显,即印有红头的首页,而结束部分就是本标准规定的版记。这样,红头与版记之间的所有部分都是公文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可以准确认定公文是否完整。确定版记的位置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以下情况:

(1)公文主体之后的空白容不下版记的位置,需另起一页标识版记,此时版记要放在最后一面,即使前一面完全空白也没有关系。

(2)公文的篇幅如果在一个折页(即有四面)以上,这时公文的页数一般应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也一定要放在最后一面,而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一般不会超过3面)。

(3)公文有附件。如果附件最后的空白能够容下版记,而该页又正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应置于该空白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附件是被转发的文件,该文件后面也有版记,此时被转发文件的版记不能代替转发文件的版记,转发文件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本标准规定页码分别置于公文左下角或右下角,并在页码左右各放一字线,是为了方便阅读。

规定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包括印有版记的那面)是为了防止在空白页私加文字。也就是说,页码只标识到公文主体部分结束的那页。如果想在公文主体部分之后私加文字而冒充公文的主体,就需要在该页标识页码,印有版记的那面也就要标识页码,这样,真假公文一相对照,假公文在页码上就会露出马脚。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5氏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又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

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印上。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文需要附一些表格。为使表格装排得规范,本标准对表格如何放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横排A4表格的页码,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横表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横表表头在切口一边。这样放置可保证连续编排的表格可以依次顺序向下看,否则有可能出现单双页表格全部放在钉口一边或切口一边,阅读公文就要反复颠倒来看,很不方便。

公文如需附A3表格,也就是表格的开本比较大,而且是作为公文正文的最后一页时,为避免表格的脱落,所以应使表格处于封三之前位置,而不应将表格贴在封四上。 ll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l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在制发机关公文的实践今,经常使用一种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而不标识“文件”二字的“信函式”公文,用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平行文或下行文,而且使用频率很高。这种公文除了不标识签发人以外,其他各要素均与“文件式”公文相同。为此,本标准为这种“信函式”公文设计了格式,具体为: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主题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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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机关公文处理要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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