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儿童健康观察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所)、托幼机构:
针对目前在我国个别地区托幼机构出现的儿童集体服药事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儿童药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儿童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药品等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做好《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将儿童晨检情况、家长主诉与检查、全日健康观察、处理情况、诊断及治疗情况、转归及返园日期等项目填写完整。保健人员不得擅自给儿童服用任何药物。
3、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托幼机构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将接药时间、儿童所在班级、姓名、带药原因、药物名称、服用剂量和时间等事项做好登记,家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为儿童服用,喂药时做好记录。保教人员加强对带药儿童全日观察,做好带药儿童晨检、家长主诉与检查、全日健康观察及处理情况等记录,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4、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不得给幼儿集体服用药物。
5、儿童带药应集中存放在保健室,班级、厨房不得存放任何药物,加强对于工作人员个人服用药品的保管监督。
请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所)、托幼机构近期加强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健康观察及药品使用管理督查工作,做好对儿童家长的相关宣传教育,保障儿童在园健康安全。
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加强园所药品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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