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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休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员退休管理

职员退休规则 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纤维工业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员工退休办法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员工资遣办法 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一、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

第三条 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2)服务满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

4.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60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

第四条 退休金的给付 1.退休金的种类:行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6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1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第五条 退休金的加发

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2.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第六条 伤病的认定

1.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2.本规则第五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2)因特殊职业病者。

(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二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

第八条 年龄的认定

以依据户口誊本所记载的人事资料为准。 

第九条 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

第十条 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

第十一条 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

第十二条 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2.退休职员支领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第十三条 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

第十四条 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

第十五条 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任职员者,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

第十六条 不适用的规则

本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附退休金给付基数表)

二、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

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

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

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

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

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

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三、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

第一条 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

第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工作满25年以上者。

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 

第五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 (一)年龄已满60岁者。

(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个月之退休金。 

第七条 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 

第八条 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 

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四、员工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 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

第五条 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

第七条 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 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辞职。 2.职务调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③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六、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

电脑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 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 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二)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

(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四)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七、员工资遣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 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 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第五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第六条 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

第七条 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

第八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八、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

第三条 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

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12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

第八条 奖金的给付

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相同。 

第九条 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升职员的,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

第十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

第十一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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