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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4: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

程》(SL176-2007)的通知

(鄂水利建函[200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部批准发布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07年10月14日起实施。《规程》对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促进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程》的实施工作,要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工程建设者能真正了解、熟悉、掌握和自觉执行《规程》。为保证《规程》的全面贯彻实施,现结合实际,将有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做好工程项目划分

各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的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质量管理,有利于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二、严格做好工程实物质量检测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做好施工质量自检,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或合同约定做好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同时严格按《监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开展平行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试样送检的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对不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的,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补做相关检测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和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检测,水利行业有相应检测标准的,必须执行水利行业检测标准,不

得采用其他行业标准。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通过省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待水利部正式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后,省水利厅将开展相应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工作。

三、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信息管理,建立相应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检查结果在湖北水利网建设监督栏目以质量监督公告、简报或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四、严格做好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作

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参建各方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

案形式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认真做好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各工程参建单位应按《规程》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质量评定工作。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合格、优良等级应严格按《规程》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定。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质量自评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认可、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复核、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项目法人应做好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认定工作。

项目法人应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一般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项目法人在组织上述法人验收活动时,应主动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法人验收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各项目的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必须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后,验收签证才能生效;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项目法人才能正式行文印发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按《规程》做好各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法人验收中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切实做好分部工程

质量等级核备(核定)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相关工作。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格式暂参照原验收规程执行,并参加以上验收工作。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组织好《规程》的宣贯执行工作,所有新开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均应按《规程》执行。

六、切实做好《规程》执行情况检查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开展《规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8年4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于2008年4月下旬开始进行抽查,6月底将抽查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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