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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金属矿山开采和尾矿库企业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藏自治区金属矿山开采和尾矿库企业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发布时间:2013-07-08编辑:未知返回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金属矿山开采和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规定如下: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第一步预评价报告备案: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分别提请县、地(市)、区局备案。

第二步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备案: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区局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后,区局对审查合格的下批复,企业将批复分别送县、地(市)局备案。

第三步矿山建设: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始矿山建设,矿山建设竣工后,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局委托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分别送县、地(市)局备案。

第四步现场审查:企业向县局提请现场审查,由县局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局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地(市)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县政府的审查意见批复,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向地区行署(市政府)汇报,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区局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的审查意见函,区局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五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由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换证程序

第一步县局现场审查: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向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局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第二步地(市)局现场审查:地(市)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县政府的审查意见函,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向地区行署(市政府)汇报,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第三步区局现场审查:区局依据企业申请、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的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四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由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延期换证。

三、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许可证范围换证程序

企业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延期、变更。

四、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及变更程序

企业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颁发、延期及变更。

五、槽探、坑探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区局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后,区局对审查合格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批复,企业将批复分别送作业所在地的县、地(市)局备案。

六、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受理、审查及发证时限

区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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