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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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与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工程性质及范围进行了界定
1998年《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008修订后《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一)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二)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上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一)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工程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备案的工程范围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