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基本方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为同学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真诚为同学服务;
(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做好本会与其他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是取得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籍的学生,承认本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及专接本学生。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工作和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申请退会。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荣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校学生会、学院(系)学生会、班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简称“学代会”)。
学代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学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制度;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二)审议和表决学生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
(三)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第十五条 学代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决定学生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职责:
(一)实施学代会制定的方针;
(二)讨论、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实施;
(三)讨论、通过学生会干部分工;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做出学生会工作安排及干部任免决定;
(五)协调、组织各学院(系)学生会开展活动;
(六)负责下届学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常设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5名,主席团助理一名;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助理由副主席提名推荐,由主席任命。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团干为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网络信息部、学习科技部、体育部、文艺部、生活维权部、女生部、自律委、思想政治教育部、广播站和外联部等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
(一)主持召开学生会会议,研究、讨论学生会工作;
(二)指导、帮助、督促学生会各部及各学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及各学院(系)学生会关系;
(三)代表学生会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五)代表学生会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指导和帮助;
(六)代表学生会向上级学联汇报和请示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分管工作,主席不在时,主席团根据主席意见确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直到主席返校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两名。部长经学生会主席团考核、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部长及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会的骨干,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学生干部。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团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在全班平均成绩以上;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乐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五)经常向所在学院(系)、班级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六)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积极讨论并提出工作建议,接受并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
(七)与同学联系密切,有较好的群众工作基础;
(八)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和成才意识。
第五章 学院(系)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分会。
(一)学院(系)学生会在所在学院(系) 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团委(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和遵守学代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自觉接受学校学生会的指导与协调;
(二)学院(系)学生会由学院(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学校学生会备案,学院(系)学代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三)学院(系)学生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置工作机构;
(四)学院(系)学生会执行校学生会的统一安排并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五)学院(系)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大型活动。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其成员由本班同学选举产生,在辅导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接受学校、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设班委若干人,协助班长工作。
第七章 学生会财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专项经费;
(二) 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应当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生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应当向校团委汇报本学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