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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国有企业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改革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体制提高纪检监察

效力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其面临的困境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国企领导对纪检监察的认识很肤浅,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还有抵触情绪,认为国企既然是企业,就没有必要设臵纪检监察。

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不能大胆工作、不会监督、不敢监督。这里当然有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但也有明显的工作不力的因素。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臵不健全,有的虽然设臵了,但形同虚设,没有人实际干工作,或干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有的甚至没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或专职的纪检监察员。

第四,一些国有企业纪委监察工作人员知识面窄、能力不强,素质参差不齐,亟待提高。尤其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第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所需要的办案工具和办公设备陈旧落后甚至不全,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效果。

以上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与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所处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可以说一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一是内部人控制的事实决定了内部纪检监察必然软弱无力。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扩大以后,上级的管理、监督也就越来越少,离企业也就越来越远。上级只看企业的年终业绩,对企业领导的考核,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也只是听取企业领导的汇报。由于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领导始终拥有信息优势,即使上级想实施有效监管,事实上也难以实现。国有企业已经普遍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很难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在获取国企真实信息方面存在着众多障碍。二是纪委书记的同级监督更多的是象征意义。目前,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党、政两块一般都有任职,企业很多事情的决策由“一把手”或实力派分管领导说了算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作为下级的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监督企业的党政工作不可能有深度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以及审计、公开办、财务等监督部门,是企业党政领导下的一个科室,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体现得比较突出。

二、改革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是突破困境的根本举措 实施“抓大放小”和“重组改制”以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虽然大为减少,但其单体规模却越来越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并未消减。这是当下必须高度加以重视的一个严峻现实。如何进行治理?这虽不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但本文讨论的纪检监察与此密切相关。面对这一现实,改革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可作为治理总思路的一个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内部人控制向不良势头继续发展的效果,以下就此谈谈大致思路。

第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纪检监察的独立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所谓属地化管理,即是纪检监察与企业系统相分离,将国企目前的纪检监察组织和人员与所在地的纪检监察系统完全并入一个体系,在人事管理、经费安排等方面完全实行统一的制度,形成外部监督控制,切实保证纪检监察的独立性。为了切实保证属地化管理达到效果,防止国有企业利用其经济方面的种种优势,与所在地政府达成保护性的合谋格局,进而突破外部监督控制,有必要建立纪检监察的独立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

第二,建立完善的派驻制度。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后,对国企的纪检监察应采取派驻制度。纪检监察人员根据上级纪律监察委派,到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对上级纪委监察负责但不从企业获取酬劳,其酬劳按上级纪委监察派驻制度的规定发放,只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像工程监理那样,有其独立的办案权和处分权,但企业有严重违纪情况未发现、未查处将追究其责任。为保证派驻制度取得好的效果,一方面要实行纪检监察派驻人员的分工专管制度,即派驻人员根据分工安排长期负责对某个企业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他们能深入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熟练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必须建立派驻人员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和定期述职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督察,防止分工专管制度走样变形 防止派驻人员行为异化或被企业俘虏。

第三 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纪检监察介入制度,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重大问题的决策不能完全由企业领导掌控,企业外的监控必不可少,必须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纪检监察介入制度,以打破内部人控制格局,防止决策权的滥用和权力私化。另外,还要实行巡视检查制度,由纪检监察组成巡视组,对企业各所属公司、单位部门及派外人员,尤其是营销人员等进行巡视,并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和不定期个人收入审计,对中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重点要害岗位的管理人员严格实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四,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建设。企业客观上始终拥有信息优势,尤其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息问题的制约和困扰。要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困扰,一方面要规范企业的管理,落实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使企业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必须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中心和财务中心应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涉及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2、纪检监察机构应实行以纵向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即所谓的条条管理。 异体制约原则是监督机构的又一重要原则。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能共存于一个组织单元之中, 要有超然独立的地位。这既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根本组织保障,又是实现公正执纪执法的前提。实行以纵向领导为主的体制,就是实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以企业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这不仅体现在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领导上, 而且还体现在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任免、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上。

3、改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臵形式。一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力量。 纪检监察机构能够与审计处、法律顾问处等处室共同开展工作,使其围绕共同的纪检监察工作目标, 各负其责。 这样的组合,可达到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提升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按照年龄和知识结构优化配臵人员, 加强纪检干部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方面知识的学习,采取“ 引进来”、“ 走出去”等方法,做到懂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这样他们才能在新的形势下真正搞好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查处腐败案件,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逃脱法网。三是建立健全监督网络聘用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为兼职纪检监督员在工作上接受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指导,让他们在小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这样做可以疏通上下之间的信息反馈渠道,形成步调协同、手段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监督检查合力。

4、赋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章和参照《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除具备起码应有的监督权限外,还必须明确具备如下权限:一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作为国有企业,公司的各级纪委书记能够参与研究企业的重要问题,并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直接的党纪政纪处分权。纪委监察处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等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以此强化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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