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国有改革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县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

2005-11-21

(县劳动局 二OOO年四月八日)

为切实理顺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进一步推动全县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按照“转换身份、适当补偿、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关闭、停产(歇业)、破产企业的现有下岗职工和新转制企业中经县体改委、劳动局审核,确实难以安置的职工,适用本意见。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一)对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处理办法

1、全托管

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职工,统一由企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全托管,直至退休。全托管人员在与“中心”签订全托管协议的同时,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全托管人员的经费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按鄞政发[1998]11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改制企业全托管职工的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在企业转制时一次性按标准提取后,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中心”。

2、协议处理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关系

(1)男满50周岁、不足55周岁,女满40周岁、不足45周岁的职工,与企业签订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关系处理协议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向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缴纳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大病统筹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其中:男满35年工龄,女满30年工龄的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无经济收入的,其失业救济期限可适当延长,直至有工资收入或到达法定退休之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职工,在与企业签订5年期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关系处理协议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缴纳该职工自解劳动关系之日起5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大病统筹费,同时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00元经济补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职工失业或重新就业后,可自行或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大病等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发给其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到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l 2个月。

4、转换职工身份

根据本人意愿,采取转换职工身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可按其连续工龄一次性计发给安置费(或资产)。职工档案移交给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劳动部门按自由职业人员办法进行统计管理。

5、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妥自谋职业手续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职工档案移交给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在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失业职工登记证》。

(二)对198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的处理办法

198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农村合同工)一律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档案由县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现有下岗职工的处理办法

(一)下岗职工在本意见实施前已与“中心”签订“下岗职工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并经县劳动部门鉴证的,可按“协议”继续执行,也可以参照尚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处理办法进行重新选择。

(二)已进“中心”但尚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要求继续留在“中心”的,必须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为2年。“协议”期限包含已进“中心”时间或发放下岗生活费时间。进“中心”时间计算: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下岗的;按“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中心”成立以后下岗的,按批准下岗之日起计算。

2、允许按本意见第二条“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进行重新选择,但其原在“中心”期间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应从安置费或失业救济金中扣除。

(三)现有下岗职工在本意见实施以后,仍不签订“协议”,又不选择其他分流途径的,视作自动放弃,停发下岗生活费,2年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从进„中心”开始计算),不发给生活补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

1、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资产变现后(包括己支付企业改革成本),尚有净资产的,按改制前12个月全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县1998年度县属企业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资不抵债企业,其经济补偿金额度低于我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补足。

2、生活补助费。劳动合同期满或下岗职工进“中心”期满,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托管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计算标准与上述相同。

3、安置费。职工转换身份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企业按其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1998年度县属企业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企业有净资产的,安置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县199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10%。

(二)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要求调动工作单位的,“中心”按其在本单位工龄(含进“中心”前一单位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 2个月。计发标准为县最低工资标准。办妥调动手续以后,职工不得返回“中心”或原单位。

(三)失业职工(含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农口固定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期间允许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大病等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四)在“中心”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服从介绍就业或三次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中心”与其解除协议;同时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进行失业登记。

(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已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实施分流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可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实并予书面存档,待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如遇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六)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中心”负责管理,按标准发给工资或生活费。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结束后,按原企业改制时人员分流安置途径进行处理。

工伤职工,其医疗期终结后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等级在1至4级的按《鄞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鄞政发[1999]49号执行;5至10级的根据企业转制方案与其他职工作相同处理,并给予适当抚恤补助。抚恤补助标准参照民政局革命伤残人员保障金标准,计算到退休之年,一次性发给,具体年标准为:伤残等级在5-6级的,每年340元;7-8级的,每年240元;9-10级的,每年195元。

伤残复退军人,发给相应的伤残军人抚恤金,额度按在乡伤残军人一等、二等、三等国家抚恤标准,一次性计发到退休之年。民政局发放的在职保健金按原规定不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公费医疗人员待遇负责处理。

(七)原企业在册的退休职工、遗属人员、精减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管理。遗属、精减人员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也可以一次性结算,具体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知青、应征服役等人员,1984年7月1日以后被招收为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计算规定(去中间加两头),连续工龄推算后属1984年7月1日以前的,按原固定职工分流途径进行处理。

(九)原因企业改制或减员增效已进行处理的职工,不再按本意见进行重新处理。经县政府批准,正在按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实施改制的,仍从其规定。

(十)有关费用的提取及标准。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市上年社平工资的60%乘以28%计提,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8%标准逐年递增;改制前已退休职工的大病统筹费,由企业按上述缴费基数的4%计提到75周岁,一次性缴付给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遗属、精减人员按规定标准统一计提到75周岁。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企业从现有资金和出让资产中解决,其次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仍不足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五、除上述范围外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一般以经济补偿方式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生产经营正常且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按职工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安置费,月安置费额度参照上述安置费标准,职工在企业期间安置费不发给本人,继续与企业维持劳动关系,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但不再保留原有职工身份,职工失业后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安置费结算后的实有缴费年限计算。生产经营不正常且效益较差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第二条“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县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订配套实施办法。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县属国有、集体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县体改委 二000年四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0]31号)和《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权转让的程序

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工作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但必须有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受让人可以是原企业职工,也可以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进行议价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由国资管理部门参与。产权转让之前,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转让条件及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

二、产权转让基价的确定

改制企业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销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的净损失。对各项提留剥离不再按原政策标准计提,而按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所需的实际应补偿金额处理。在此基础上,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基价,产权转让以基价为转让的底价。

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在企业改制后企业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为三年,但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在改制后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支付,欠交部分须用有效资产抵押并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全额返回给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本系统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

四、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国有、集体企业目前仍使用的属国有直管公房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等资产按原始价转让给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管理,并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收益。企业改制时原有的企业住房基金,可全额用于职工的经济补偿。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土地资产处置要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对历史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首先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确权,再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国有、集体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改组)、组建集团公司、租赁经营及出售、兼并、破产等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

1、企业破产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地租,下同)县可得部分全额返还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可得部分全额返还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今后改变用途时,补缴出让金差价。

3、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可得部分全额返还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用于安置职工或冲减负资产。

4、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但要向县补缴土地评估确认价20%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企业改制时利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统一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储备机制,采取公开招商的方式进行出让。鼓励企业改制时利用土地发展第三产业,土地出让金县可得部分全额返还资产营运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

(二)以租贷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是指将土地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价格的比率),土地年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5年不变,以后每次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标准的30%。年租金实行“三免二减半”,即土地年租金三年内免缴,后二年减半缴纳。个别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年租金可免缴5年。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

1、采取转制转权的形式授权资产营运主体经营的,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由资产营运主体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内,依法向资产营运主体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作价出资(入股)。在向资产营运主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补缴改制时应缴土地评估确认价30%的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时,须缴纳出让金差价。

2、对一般竞争性行业,非国有资本参股、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土地评估确认价的30%同其他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售股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对剩余的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四)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l、继续作为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性质仍是国有企业的;

3、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

2、3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截止2005年。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五)鼓励利用存量土地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手续,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不再收取土地使用费。

六、改制企业原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的处理

改制时原企业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积余,可以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的职工经济补偿。

七、企业改制的其它政策

(一)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

(二)改制时资产置换暂缓征收营业税、契税。在行业性质未改变情况下,改制后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在2001年底前可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发给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制企业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按现行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若超过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不得另收其它费用。改制企业在补办房地产等证件时,免收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管理费按3‰收取。

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并缓交保证金。

企业改制时,发生的评估、验资、交易等手续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0%收取。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理顺劳动关系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免缴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企业转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转制后的企业作好债权、债务落实和资产过户工作,既要防止金融债权悬空,又要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原企业同等对待,同时要支持配合国有、集体企业做好兼并、破产时的债务核销工作。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八、已改制的企业与新政策的衔接

(一)已改制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并重新与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如系统内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的,可在保留有国有股权的已改制企业(尤其是竞争性行业)中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现行政策等有关规定,通过资产拍卖、转让,减少或退出国有股权,所得部分可用于系统内职工安置。

(三)无偿划转给企业的净资产和已改制企业按政策提留、剥离的资产以及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由企业设专项帐户保存,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待职工安置补偿时使用。

(四)改制企业规划红线内的资产,由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可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归主管部门用于系统内职工安置补偿。

(五)企业已转制而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和直管公房未列入改制时资产范围的,这次按现有规定进行处置后,所得由主管部门统筹用于系统内职工安置补偿。 (六)改制企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手续。

九、本意见适用于进行职工“转换身份、适当补偿、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县属国有、集体转制企业。

十、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

一、本意见由县体改委负责解释。

改革国有企业资料

国有林场改革

国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浅谈国有林场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论文

国有改革政策
《国有改革政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