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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恩施市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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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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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经费由财政拨款,实施全日制教学的基础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我市考入高校的贫困学生全部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范围,本次明确的高校,包括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项目及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 “彩票公益金”和“„三限生‟学费10%”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学费5%”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恩施市非农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费5%”资助对象:成绩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他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捐赠等资助项目,其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捐赠者的资助意愿确定。

第四条 恩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烈士家庭子女;

4、军属贫困家庭子女;

5、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子女;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10、异地移民家庭子女;

11、其他贫困家庭子女。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全市寄宿生人数和本级财政预算数、上级专款数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三限生‟学费10%”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的“三限生”实际学费收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确定,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学校每学年开学以后将“„三限生‟学费10%”资助工作方案报恩施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将资助工作实施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学费5%”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实际学费收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确定。学校每学年开学以后将学校“学费5%”资助工作方案报恩施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将资助工作实施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公开资助信息。

资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资金数额和全市寄宿生人数将资助名额及金额分解到各学校。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张贴布告等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2、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评审及公示。组建评审小组,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评审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村级小学评审小组由村委会负责人、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第九条 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公开资助信息。

资助项目确定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资金数额和全市高中学生人数将资助名额及金额分解到各学校。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2、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评审及公示。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教育阶段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公开资助信息。

资助项目确定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资金数额和学生人数将资助名额及金额分解到各

学校。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2、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评审及公示。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 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必须由学校报帐员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特殊情况由学生监护人代领。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的项目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高中教育阶段“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存折;“三限生”资助资金的发方程序及方式由学校按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的“三限生”学费10%资助工作方案执行。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的项目以现金方式或捐赠者确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项目资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存折;“学费5%”资助资金的发放程序及方式由学校按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学费5%”资助工作方案执行。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的项目以现金方式或捐赠者确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第六章 工作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恩施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市资助工作。

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初审、汇总上报;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中等职业学校;督促学校制定落实本校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并进行检查。

负责督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实施 “彩票公益金”和“„三限生‟学费10%”资助项目。

负责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宣传;督促学校将“两免一补”工作程序(含申请、评审、公示)、学校指标、认定标准等内容在校内张榜公布;汇总、整理每年“两免一补”学生基本情况;监督学校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定期检查学校落实情况。

5、协助其他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捐赠等资助项目的实施及材料汇总报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受助学生与捐资人的联系制度,加强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资助工作方案。

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小学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文件、生源地贷款合同、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等相关资助资料实行归档管理。

各学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资助相关文件及各类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实行归档管理。

对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专柜保存,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和散失。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保证查阅方便及其完整性。

学生资助工作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不得低于三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都高度关注。我们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把资助资金或物资落实到真正贫困的学生家庭。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克扣、挪用、挤占等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或物资的;向救助对象发放资金或物资时弄虚作假的;欺上瞒下的;借救助贫困家庭学生之际送人情、假公济私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经办人责任,且从严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暂试行一年,实施时间为2008至2009学年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恩施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摘要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项目及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 “彩票公益金”和“„三限生‟学费10%”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学费5%”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恩施市非农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费5%”资助对象:成绩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恩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烈士家庭子女;

4、军属贫困家庭子女;

5、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子女;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10、异地移民家庭子女;

11、其他贫困家庭子女。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三限生‟学费10%”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的“三限生”实际学费收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确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学费5%”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实际学费收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确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必须由学校报帐员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特殊情况由学生监护人代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项目资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存折。

恩施市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草稿)

学生资助工作情况汇报

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学生资助工作综述

学生资助工作总结报告

恩施市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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