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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18〕167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9YQE55 法定代表人:李小云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36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长岭新城区工程主干道一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生活污水管道挖破,没有及时修复挖破的生活污水管道,而是擅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箱涵,致使生活污水流入五桥河。

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人员对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飞凤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8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

1、

2、3证明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生活污水管道挖破,没有及时修复挖破的生活污水管道,而是擅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箱涵,致使生活污水流入五桥河。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日向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18〕3-29号),责令改正。2018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18〕1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6月19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关于万州区长岭新城区主干道工程一标段对万环罚告字〔2018〕118号的陈述》,述称:一是因未找到施工区域内市政地下管网竣工图,不知地下管网的埋设走向、位置及深度,只能在施工中发现一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次。二是在施工万川大道主排水箱涵YS13井至YS14井安康路交叉路段时,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市政雨污排水管网,将原有雨水接入安康路箱涵,污水管网接入渝东水务指定的红星街污水管网管井内。三是其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下午起至6月3日早上7时止全部完成临时雨污排水分流,恢复市政污水管网后发现污水仍未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红星街污水井内。四是2018年6月3日上午区建委、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其公司对原市政雨污水排水管网及管井全线进行探查,在施工探查中发现由于原安康路至红星街段管道标高两端高、中间低,致使污水不能流入红星街主排污管内,在中间最低处流入箱涵,进入河道。五是其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完成了将安康路和万川大道两条市政污水管网分别接入红星街污水主管井内,确保了雨污水正常排放。六是其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确保雨污水管网正常排放,对此,其公司恳请环保局免于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在施工中将安康路程家1组处的生活污水管道挖断,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及时修复,而是擅自将生活污水接雨水箱涵,致使生活污水排入五桥河,这种状态持续达3个月之久,故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不采纳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述中的第一点、第二点和第三点。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述中的第四点,无证据证明,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不予采信。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述中的第五点,称“于2018年6月6日完成了污水管道的修复”,情况属实,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予以支持。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述中的第六点,称“完成了污水管道整改,请求免于处罚”,完成整改仅只是事后改正和补救。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3、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吉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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