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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万州检刑诉【2009】100号被告人沈默,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万州嘉云健身有限公司法人,住万州区永嘉路291弄66号,因本案于2009年2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默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默于2007年8月,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2007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默酒后驾驶牌号为渝F88851的奔驰CLK280型轿车在本区内环高架金沙江路外侧,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默通过周圣卿、肖冬找到史云红(均另处),由史云红顶替沈默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事后被告人沈默给予了史云红好处费。同日,被告人沈默在事故认定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理赔数额人民币216800元。因平安保险公司对事故存疑而未予理赔。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默的供述和辩解

2.周圣卿、肖冬、史云红的供述

3.证人毛挺、沈恩国的证言

4.保单抄件、事故认定书、照片、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定损报告、修车发票等书证

5.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商业保险条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默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向保险公司骗

取保险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减轻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请依法判处

此敬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铭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沈默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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