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事项:
1、执行被申请人欠款55万元;
2、执行自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6日之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执行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卜国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赵福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