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协议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国家七部门《关
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办
[2010]264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
件精神,为有效缓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及其他
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
面,呼市房产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以
下简称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事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
乙方:
甲方拟承租乙方位于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共计套。承租时间为年,租金按照《呼和浩
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承租协议
如下:
1、甲方负责项目选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监
督项目实施至竣工交付使用。
2、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建设手续、争取建设资金及补助资金。
3、乙方在项目工程实施工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强制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该项目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配套设施(包括:水、暖、电、气、硬化、绿化等设施)。
5、项目竣工后进行简单装修,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园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低收入常住人口的阶段性、临时性居住需要。
6、甲方负责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租赁园区内过剩的公共租赁住房。
7、乙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部位维修、公共卫生清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8、甲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及轮候工作。此协议一式四份,呼市房产管理局、、各执一份。
甲方: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签章)
乙方:(签章)
项目施工企业:(签章)
年月3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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