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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案 例 报 告

姓名:---- 专业:法 学 学号:----- 指导教师:李兴虎

实习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1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曾某某故意杀人案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而如何解读相关的法律条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如何正确处理相关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本文从案例出发,浅谈自己看法与观点。

同时,通过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为期34天的实习,让我学习并了解了法院刑事审判的日常工作,了解了刑事案件一审、二审、卷宗整理、提讯、材料归档和管辖等等基础知识,通过在实践中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让我更一步巩固和提高了专业知识。也在为期不长的时间中了解了社会,让所学能所用,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丰富了我的经验。也加深了对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一些理解。是一次很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此特别感谢学校和中院各位帮助和指导我的老师们!谢谢!

现就刑一庭审结的一件故意杀人案为例,做出本次实习的案例报告。

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1,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中河村民委员会王家院子村

2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108号2组。2011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中河村民委员会王家院子村108号6组。2011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昭通市中河村民委员会王家院子村108号2组。2011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曾某某2,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中河村民委员会王家院子村108号2组。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3月30日, 被告人曾某某1系被害人曾某某2之父,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曾某某2之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曾某某1就预谋范某某、李某某将曾某某2杀害。

曾某某2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安宁市区经营一家旅馆。因曾某某2长期不务正业,作恶多端。其街坊邻居均受其欺辱多次,其父曾某某1教育多次不知悔改,同时,曾某某2因为经济原因,多次向其父亲曾某某1提出要钱。另外,于2009年2月中旬,曾某某 3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2再次向曾某某1提出要钱,但是被曾某某1拒绝。曾某某2就威胁曾某某1,扬言要将其杀死后换保险金。曾某某1听后害怕,便想出将其子曾某某1杀死的想法,并于随后将该想法告知范某某,随后告知李某某。三人随即预谋将曾某某2杀害。

2009年3月初。在曾某某2入睡后。曾某某1和范某某便来到曾某某2的卧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锤子猛烈敲击曾某某2的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在曾某某2死亡后,被告三人又预谋将其碎尸,由曾某某1和范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肢解后,分块装入黑色麻布口袋中。当夜凌晨用车推到安宁市东湖内抛尸。

事隔两天后,东湖保洁员在东湖内发现若干塑料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曾某某1在事隔两天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即展开相关调查

随后该案件经过公安侦查,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由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杨晓萍,审判员李兴虎,审判员杨捷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如下:

一、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判决生

4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效。

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检方出具的证据经过质证都是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三被告人对于检方所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伏法认罪,恳请法官在量刑上考虑实际情况酌定给予减轻。

证据分析:

1、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曾某某归案经过报告证实:2010年3月13日9时左右,嫌疑人曾某某主动向安宁市公安局投案称:“自己将儿子杀死后抛尸于东湖”。

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曾某某推断于2010年3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硬器捶打而死,致机械性打击死亡。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当庭质证,对其三性予以认定。被告人也对以上证据无意义。各证据之间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

审判意见:

在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合议时,各位法官均认为该案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人也认罪,主要讨论的问题在于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是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同时,被害人曾某某2也是因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另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律师还提交了一份被告人所在村寨全村人联合签名请求法院酌情给予减轻刑罚的书信。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而言,她在其中属于从犯,而且没有直接参与

5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到犯罪中,仅是告诉曾某某1和范某某被害人入睡的事实。因此。合议庭对此应该减轻处罚。判决其缓刑。

个人分析:

一、从审判上来说,法院判决贯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行法定和罪责相当。对于三被告人曾某某

1、范某某和李某某来说,其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的。但是,从案件基本情况来看,曾某某主要因为其儿子威胁,产生恐惧心理而造成犯罪,犯罪后能够自首,配合公安机关和法检机关侦查审判,从而对其给予酌定减轻处罚的决定。范某某也是属于从犯,案发后能够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而李某某则没有参与到其中,只是将被害人熟睡的情况通知被告人,其主观恶性甚微。因此合议庭在做出量刑决定是符合事实的。也是罪行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证据方面,因证据都较为连贯,且合议庭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情况上,也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三、纵观本案,审判程序中对于赵某犯罪情节认定合理,契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达到了审判程序注重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判决结果来看,从有期徒刑十年和缓刑的适用,不仅达到了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也结合了曾某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性,从轻处罚了曾某,也对李某某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审判有较好的社会效果,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精神。

2012年3月25日

6 法院实习案例报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

[2]贾宇,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4月 [3]熊国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M] 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

指导老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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