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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国有农场)有关规定的其

1 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也应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 省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中央下达的奖补资金规模以及省本级预算安排,结合上年度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财政奖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市、县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乡镇财政所就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也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2月1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对各市、县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市、县财政部门对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

5 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实行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资金公示

一事一议项目资金

一事一议资金处理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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