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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县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快我县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加快我县软件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引导,以人才为根本,以创新为支撑,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为出发点,围绕象山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着力营造软件产业发展环境,着力引进和培育软件企业,着力吸引和培养软件人才,着力推进软件产业集聚,促进区域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二)发展重点。按照宁波市“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扶持发展核心竞争力强、出口型和骨干型软件企业,优先发展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重点发展嵌入式软件、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游戏及动漫设计、扶持发展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积极培育软件产业服务机构,力争三年内实现软件产业整体年产值超3亿,成为宁波市软件产业的特色集聚区之一。

二、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引导。自2009年起三年内,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对软件产业的引导,推动软件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快软件产业孵化器建设

(四)重点抓好软件产业园建设,逐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抓紧规划建设配套完善、创业环境优越、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软件产业集聚园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大型软件公司落户或设立研发中心,促进软件产业规模化发展。

(五)建立软件产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对入驻软件产业园企业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县财政全额拨入软件产业孵化器扶持资金专户,用于扶持软件园和入驻企业的发展;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首次达到10万、50万、100万,分别按以上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50%、60%予以奖励。

(六)对新入驻软件产业园,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连续三年;对其他符合条件新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

二、第三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元、4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的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2万元的,补助房租费的30%;对已入驻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再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两

2 年。

(七)为入驻企业提供三年免费的网络接入服务和优惠的IDC服务,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切实增强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八)鼓励软件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技术。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通过法定专业机构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支持软件人员以技术专利或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作价入股。

(九)软件研发成果产业化的,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软件产业化项目最高按产品销售额的2%奖励,每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应用嵌入式软件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产品)项目的,两年内最高按该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五、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扶持政策

(十)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等有关规定: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3 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十一)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县,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1)对未入驻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园区对应的扶持政策; (2)在我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软件企业(机构),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按宁波市要求给予配套。

(3)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实到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1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1.5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2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4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

4 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自行研发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5000元;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市重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规划内重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鼓励和支持网络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托数字电视、移动通信和宽带多媒体等平台,培育以数字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服务企业。对动漫企业进行扶持,凡著作权属本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宁波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和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十四)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培育行业网站,推进行业信息化、商务电子化。对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且服务本县企业15家以上的行业网站,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

(十五)积极扶持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引导软件企业与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加强合作,促进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具体可享受我县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十六)加强软件企业融资服务。对软件企业3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经确认,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可免反担保;30万元以上的货款项目,允许软件企业相互担保;数额较大的货款项目,可一事一议。

七、加快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七)对入驻我县“IT人才驿站”的专业人才,给予房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对硕士以上学位的IT高端人才,且自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项目来我县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县优秀软件企业奖和软件人才奖,对优秀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对优秀软件人才奖励1万元。

(十八)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其他软件企业12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九)在县软件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符合县有关条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调转,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或租赁县“人才公寓”。

八、形成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的工作合力

(二十)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优先邀请县内企业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县内企业优先。

(二十一)鼓励、支持软件企业积极参与我县信息化建设,对由县内企业负责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和资金补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二) 对特别优秀,产值上规模的软件企业,在土地审批、办公楼建设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和优惠政策。对我县相关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软件企业,其享受的政策可以采

6 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确定。

(二十三)各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方面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帮助软件企业在本地化应用方面做好推介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条件,充分利用税收、土地、信贷、房租等优惠政策,完善软件企业生产、生活等配套服务功能。

(二十四)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专题研究软件产业发展情况。县信息化办公室为承担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职能部门。

九、附则

(二十五)上述各项补助或奖励条款若与省、市软件产业政策及服务外包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补助或奖励总额以不超300万元及县财政拨入的软件产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限。

(二十六)本意见由县信息化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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