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概述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647.5—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术语安置帮教(helping and arrangement)定义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在我国政策法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既有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的含义,又有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工作的含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
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早在20世纪90年代,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全国妇联和团中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并且,各级人民政府也加强了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定。规定安置帮教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
(1)在刑满释放3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即归正期的人员;
(2)没有生活出路的刑释解教人员;
(3)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
归正期一般是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这段时期,有些地方调整为刑满释放5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的刑释解教人员通常指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人员。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进行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劳动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努力营造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的环境;
(5)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6)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对他们跟踪调查、掌握去向,协助追逃工作,总结安置帮教经验,
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各项数据统计、信息反馈。
综上所述,安置帮教工作更为具体的含义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3年,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摘自《安置帮教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