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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国家重要的财税改革措施,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传递、核对、保管、检查等内容,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四条 经办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经办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总会计师审批。 第五条 经办人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时经办人应仔细核对一下项目: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上述第

一、

三、

四、

五、

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六条 经办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购票后,企业开票人员要确认购领到手中的纸质专用发票与国税局发行到企业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后附合同、与对方的计价决算单、购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开票人员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开票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第九条 按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条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并登记相关台账报公司税务管理部备案。由经办人填写《重开退回发票申请表》,经审批后给予重开。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经办人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终端系统中。

3.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经办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十二条 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第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由经办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发票取得

第十四条

为保证经办人从供应商、劳务队等处取得正确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发票进行初审:

1.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应核对无误,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对应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4.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6.检查开票时间是否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人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十五条 经办人办理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时,应与供方积极沟通,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用发票后,须在3日内送交项目财务部并办理报账手续。因个人疏忽、懈怠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票报账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与警告处分;导致进项发票认证超期(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公司失信行为办法进行追责。因供方原因造成到票延迟、认证超期的,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发票认证与传递

第十六条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发票认证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通过网上查询平台直接勾选认证;二是纳税信用级别非A级纳税人,通过认证平台扫描抵扣联进行认证。

1.公司为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

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逐张登记形成台账,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邮寄回公司税务管理部,由公司统一通过查询平台进行比对认证。 2.公司为纳税信用级别非A级纳税人

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抵扣凭证,逐张登记形成台账,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寄到片区总部,由片区总部进行扫描认证,若出现网上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应立即寄回公司税务管理部,由税务管理部持票到国税局服务大厅进行认证。片区总部应于当月最后一天将所有抵扣凭证登记形成清单,通过顺丰或者EMS快递的方式寄到公司税务管理部,税务管理部应由2名人员同时启封快递,清点核对发票数量,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不一致,应立即与对方联系,查找核对。

公司会定期公布纳税信用级别,各单位根据信用级别选择上述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对于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税额。若人为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抵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经办人员应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六章 发票保管

第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如果发生丢失发票情况,应立即向所属财务部报告,所属财务部登记相关台账并报税务管理部备案。经办人应按下述列示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管理部到国税局服务大厅进行认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丢票后隐瞒不报,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要求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1.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2.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需要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领用的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需办理缴销手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说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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