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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防配套要求1228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

设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人防建设收费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制定了《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报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向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县城居民私人住宅除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由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结合相应的防护等级,向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9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700元;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2.各县城(含乡镇):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7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700元;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按城市规划区标准执行。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征收。

(五)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关于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问题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16条:“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凡在市和县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二)各县、区辖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防建设费由所在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征收;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经营者人防建设费由郊区人防办负责征收。

(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有以下情况者可减、免人防建设费:

1.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予以减、免;

2.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下岗职工)当年免收;

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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