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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中心学校

考 勤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学校工作纪律,规范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师工作行为,贯彻执行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政策,根据《XXX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县教职工脱产进修、请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完善本考勤制度,对全校教职工脱产进修、请假等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脱产学习

脱产学习人员的名额控制、专业规定、报批手续及程序、学习期间的待遇、学成后回校规定等按照渠教发(2014)126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请假规定

(一)公假: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察和学习的按公假处理。

(二)事假:

1、教职工凡请假事假月超过2天(次),每天扣50元、凡请假事假月超过2天次,每天扣50元、当天有课请假,由请假者支付代课教师每节25元;私自调课一节扣50元,旷工含不假不到校每天扣100元,扣款当月兑现并纳入绩效和师德考核;全期事假连续5天次以上(一月事假未超过2天次),超过5天后,每天(节)扣发其当天工资50元;学期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30天以下,从第21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每天(节)80元。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则扣发其当天的日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月工资总额÷22,月工资总额=当月卡上工资+上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12)。 期末工作请假按照考务期间请假制度办理、

2、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60天(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法定假除外)的,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事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请假半天(无课)可短信(电话)请假。此类假单列,每月不超过3次不计入事假;超过三次后“事假”第一款执行。

4、特殊情况,请事假时间确需超过30天的,由单位(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教育局核实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各种学习、培训、会议、出公差须事前请假,协助教导处负责安排好课程。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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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实行晚婚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5天)外增加婚假20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5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工资、奖励工资照发;途中食宿、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绩效工资照发;途中的食宿、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依据国务院令[2012]61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4号)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凭爱婴医院出具的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一个月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小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小产假。一学期内,小产假最多休一次,超过一次的,学校不得报批。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休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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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直接由学校领导批假;一次性请病假4—5个工作日的,应持有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购药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批假;一次性请病假6—10个工作日的,应持有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购药发票原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假。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视为长病假。

2、教职工需请长病假的,本人向学校申请体检,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公示后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休假建议经医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再由教育局研究同意并报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其本人向学校申请,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凭入院证等相关依据由学校批准,学校须将其入院证在学校予以公示至其出院时止。住院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上述病假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办理。

4、教职工病假休满后应立即回学校上班,因身体原因确需续假的,按上述病假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办理。请病假人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报批实行病假期间工资。教职工执行病假工资时间,从病假起假之日起累计计算。

5、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办法: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病假在10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照发,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改保留津贴78元照发,其它特殊岗位津贴停发,绩效工资(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按70%计发,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癌症、瘫痪、精神病、住院病人、手术病人修养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并经学校核查属实并经教师大会(教代会)讨论通过者除外)。

6、教职工请短期病假(10天内含10天)可与本班其他教师调整课程进行补上或由学校安排人员代课(代课金以每节15元计发,代课金由请假人负担);长期病假由学校统一安排人员代课,代课金以每节15元计发(代课金由学校从扣除的工资、津补贴中进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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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职工请病假发生的体检、诊断、治疗以及车船费、食宿等费用自行承担;住院治疗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规定

1、婚、丧、产假应当是一次性休完。

2、各种请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突发事故和急病应电话和短信请假,返校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返校时及时销假。

3、集体升旗仪式、早读、课间操午间管理、各种会议不能参加,需提前向校长和主持会议的部门请假。否则,缺席每次扣20元。

4、不按时签到或代签、错签者每次扣10元;值班领导不做好签到督查、不及时汇总上交签到表每次扣10元。

5、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6、请假程序:在行政办公室填写请假条(提交病假手续)→教导处备案(教导处签字)→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7、考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分管领导负责督查,值班领导、值周行政、教导处负责实施、办公室主任每周抽查汇总,按月公布。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工作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3)请假届满,不按时销假、续假,不按时到职者。

(4)工作不服从分配、未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虽然到校但没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者。

四、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学校考勤制度同时作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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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议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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