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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办法n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6: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于中心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专人具体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与监督实施。

第四条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依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中心成立生物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业务所组织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时,应当具备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中心指定的菌(毒)种(库)保管,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储存和销毁的记录,建立全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销毁或者送交菌(毒)种保管部门保管。菌(毒)种保管部门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八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必须遵循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每年定期组织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及其设备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和中心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它废物进行处置。

实验室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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