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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科研管理,使医学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规范,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内容。

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受学校校务委员会委托,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对本校范围内的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及其研究行为进行审查、咨询、教育、评估、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设施、及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研究项目及其研究行为进行审查、咨询、教育、评估、监督。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与其地位相当者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安全负责人应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管理制度、针对各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七条 管理人员职责

1.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审核和完善生物安全计划,主要包括安全和健康规定;书面的工作程序包括安全工作行为;教育及培训;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常规检查;危险材料和物质;健康监护;急救服务及设备;事故及病情调查;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评审;记录及统计;确保落实审核中提出需要采取的全部措施的计划。

2.实验室负责人须提前上报各项科研工作的详细方案给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在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科研项目进行生物安全性准入

评估:微生物特性、设备和操作程序、动物模型、屏障设备和设施。

3.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各自实验室的安全计划;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安全管理

1.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系统地接受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并应有文件证明其对工作及实验室全部设施中潜在的风险受过培训。

2.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应保存免疫记录。

3.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特殊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1.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识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障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楚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室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2.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室员工(如维护人员、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3.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分辨,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险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的标记。

4.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5.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6.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十条 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1.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内容、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 确认培训需求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持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

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出处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2.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3.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1.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2.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漏,应由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止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有不可接受的损坏,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3.禁止口吸移液。

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5.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含有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6.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7.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在能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析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的设置与使用

1.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2.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3.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4.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Ⅰ和Ⅱ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Ⅲ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5.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并每年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样本的运送

1.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2.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3.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4.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5.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

1.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2.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

3.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4.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

国家相关的要求。

5.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6.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五条 记录

1.除前面要求记录的内容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2.应对危害评估过程记录及文件化。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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