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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学院办〔〕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水学院教职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培养优良的校风校纪,塑造教职工爱岗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一章

入职教育

第一条 新聘教职工应尽快熟悉学校、了解校情、熟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教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明确自身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

第二条 新聘教职工应尽快熟知岗位职责,参加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学习和教师基本教学技能训练,掌握岗位工作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新聘教职工的入职教育内容和要求,按照《丽水学院教师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执行。新聘教职工的入职教育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各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四条 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闲串、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第六条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按旷工处理。逢节假日不按规定时间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非坐班制的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二级单位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视同旷工。

第七条 教职工实行服务期制,服务期内一般不办理调动和辞聘手续。

1.新进教职工的服务期一般为5年。引进人才服务期按聘任协议和《丽水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进修培训人员服务期按协议和《丽水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服务期如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晋升为中级职称的教职工,服务期从聘用之月起至少为3年;晋升为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服务期从聘用之月起至少为5年。

3.在服务期内,人事处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调离或辞聘。如确有特殊困难,要求调离或辞聘的,除执行有关协议约定和有关文件规定外,按一定标准收取违约金,标准为5000元/年。

第八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调离的教职工,学校从同意调离后次月起只保留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自学校同意调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调动手续,如6个月内还不能办完调离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事业编制,作辞退处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辞聘的教职工,学校从同意辞聘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人事处在每年5月和12月份受理调离或辞聘事宜,其余时间一般不办理有关调离或辞聘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的考勤作为考核、评奖、评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及时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法定工作时间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请假,其中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学校医务室病假证明或经校医务室复核并签署意见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二级单位每月5日前,必须向人事处报本单位考勤情况。报考勤时,缺勤的均需附请假单,未附请假单的按旷工处理。考勤虚报、误报的,将追究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教职工经准假后须将请假条交所在二级单位考勤人员后,方可离开岗位。教师请假须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假满回校要按时到所在二级单位销假。

1.病事假: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师报教务处审批,职工报人事处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审批;1个月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婚、产、护理、丧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哺乳假:按有国家和省市关文件规定办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一般不予请哺乳假。

4.工伤假:持校医务部门的证明,经该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复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具体假期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待遇文件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工伤认定书为准。

5.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按《丽水学院领导干部公务外出报告规定》执行。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可请婚假,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晚婚的教职工,婚假为15天。

第十四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生育的女教职工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至7天的护理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亡故,可请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超过时段按事假处理。病假、事假、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的,请假期间绩效工资待遇:行政、教辅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师由二级单位根据其业绩贡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由市社保局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发给;

2.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享受1年哺乳假(含产假)的人员,在规定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其余哺乳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3.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等,其假期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第十九条 工伤假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 4

行。

第二十条 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当月病假累计5至10天者,从第5天起每天减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60;月累计超过10天者,从第11天起每天减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累计2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20天以上酌情减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每月事假累计5天及以内者,每天减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累计6天至10天者,从第6天起每天减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0;累计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10天以上酌情减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因私事请假出国的,从请假出国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以下待遇享受: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从第7个月起,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事业编制。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受学校警告处分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扣发一年结算一次,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奖评优、进修培训、解聘辞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学校所有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都必须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丽水学院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为明晰教职工专业发展路径,明确教职工自身发展定位,引导教职工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学校发展需求履行职责,学校每年组织教职工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评审要求和评审管理,按照《丽水学院专业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岗位管理,强化岗位意识,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激活学校人力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人力资源效益,学校一般每3年组织1次全员岗位聘任工作。聘期内每年3月组织1次岗位聘用动态调整。具体岗位聘用要求和聘用管理,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退休制度

第三十条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到达退休法定时间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1.女职工退休。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女职工55周岁时仍聘用在副处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已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的,期间不得提前退休。

2.女干部退休。相当于处级女干部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以上人员到55周岁时,学校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选择60周岁退休的,期间不得提前退休。

第三十一条 提前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7

手续。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公致残,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三十二条 延缓退休。延缓退休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岗聘人员,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延缓退休。

1.学校工作非常需要。学校工作非常需要是指以下情况:

(1)已承担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等)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新学科和重点学科发展急需的。 (3)学科带头人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2.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的。 3.具有正高级职称。 4.岗位编制数许可。

每次办理延退时间不得超过1年,若仍需延退,须另行申请,但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三条 退休与延退手续的办理

1.凡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应事先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年初通知其所在部门,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当月发文,次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专任教师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学期内已安排教学任务的,须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本学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在编人员予以补足。

2.对需要办理延缓退休的教职工,每学期末由各用人单位将下学期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办理延后退休的有关材料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按时报送材料的,到退休年龄时,按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3.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随到随办。若教职工本人身份证同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退休与延退的待遇

1.教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退休费。退休费由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等组成。

2.退休人员不再享受绩效工资,不再报销探亲费等,其它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放。

3.延退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如遇调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延退人员在教学、科研、育人和地方服务等各方面的考核要求与在编在岗人员的要求相同。经考核不称职的,终止延聘协议,办理退休手续。延退期间若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休返聘。

1.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退休返聘人员应由本人申请,二级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3.退休返聘人员应与学校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返聘期间享受退休费和协议规定的岗位补贴,不再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劳务报酬由聘用单位考核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根据《丽水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9

待聘、自愿不应聘、离岗退养等人员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人事代理人员根据《丽水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临时用工人员根据《丽水学院临时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学院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丽学院办[2006]1号)、《丽水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丽学院办[2006]1号)、《丽水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待遇的暂行规定》(丽学院办[2006]1号)、《丽水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丽学院办[2006]1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资办1号

节减办1号

节减办1号

濮创优办【】1号

古府办1号

渝村镇办1号

玛金办字1号

渝村建办1号

549嘉院办〔〕1号

外国语学院英语1103班 1号

丽学院办〔〕1号
《丽学院办〔〕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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