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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入厂安全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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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罐车入厂安全须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槽罐车入厂的安全管理,确保销售区、槽罐车的安全,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所有运油车辆及驾驶员进入销售区时应执行本须知。

第三条 槽罐车驾驶员要熟知销售区《入厂须知》和《槽罐车入厂安全须知》。

一、入厂前安全检查

第四条 槽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五条 驾驶员、押运员劳保用品穿戴是否整齐(进入工厂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车辆是否持有《危险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条 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标识和危险货物标志牌。 第八条 入厂时,驾驶员、押运员要上交香烟、打火机、手机至门岗,销售区门卫必须确认。 第九条 槽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厂登记手续,经销售区门卫确认符合入厂条件后,方可入厂。 第十条 槽车槽罐有无结霜。

第十一条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厂内。

第十二条 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槽罐车不得入厂。

二、厂区内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槽罐车入厂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 第十四条 槽罐车入厂后,必须按照销售区要求停靠在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槽罐车停车就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按要求连接防静电接地线。

第十六条 装卸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不得在驾驶室内,禁止在厂内乱走,应配合现场装卸车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装卸车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第十八条 槽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销售区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卸车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二十条 雷雨闪电大风天气禁止装卸车。

三、违章处罚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超速行驶,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不合格、罐车电瓶未使用绝缘胶皮包裹,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驾押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穿带钉鞋,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堵塞消防通道,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随身携带烟火、手机,使用非防爆电气工具,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装卸车过程中司机离开现场、或坐在驾驶室内,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装卸车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启动车辆打气,发生异常情况时不服从值班人员指挥,酒后进入销售区,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 装卸车过程中出现洒油现象,由司机负责清理并处罚款100元-10000元,对于装油过程中的冒罐车辆处罚1000元-5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损坏装卸车台及附属设施的,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条 装卸车过程中,若发现进厂过磅后司机私自放水(包括水箱、水壶等)罚款10万元,往车外抛扔重物10kg以内罚款1万元,10—20kg罚款2万元,20—50kg罚款5万元,并对违纪车辆进行重新过磅;

第三十一条 若发现司机有不文明现象(随地大小便)罚款500元—1000元;

第三十二条 辱骂或打骂本厂工作人员,罚款1000元—5000元,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卸车过程中出现挂壁亏吨现象,通蒸汽后继续控油,按照蒸汽收费标准执行,蒸汽费用和亏吨差额由运输公司承担。

接受告知人(签字):入厂时间年月日时分

车牌号:出厂时间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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