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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根据《湖北警官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既是学生总结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方式,又是体现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应做到概念准确,观点鲜明,论据翔实,条理清楚,文章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选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得出科学结论,尤其注重创新。

2.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利用文献和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发现、分析、解决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问题,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4.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一次完整的科学研究基本过程的训练。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安排

1.各系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12-14周,按照一生一题的要求确定论文(设计)选题并确定指导教师,学生选定论文(设计)题目,填写论文(设计)题目报表,经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

2.各系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15-16周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会,明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等有关规定。

3.第四学年第一学期17周至期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任务书,针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提出明确要求。毕业论文工作开始运行。

4.第四学年第二学期1-4周,指导教师组织学生作开题报告或开题综述(含文献综述,方案论证,进程计划等),各系检查开题情况。

5.第四学年第二学期9-11周,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要求每个学生都进行口头汇报,解答问题,对达不到要求的学生给予口头警告;对优秀学生予以重点培养。

6.第四学年第二学期15-16周,开始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与答辩工作,各系组织相关教师成立答辩小组,制定答辩计划,按规范要求组织答辩。

7.第四学年第二学期末,毕业论文(设计)由各系归档。各系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原则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必须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选题应有利于学生发挥与提高水平和能力,体现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创新。理工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其选题应结合当前科技和公安工作发展的要求;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其选题原则上要反映社会发展和公安司法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

3.毕业论文(设计)应每生一题,题目总数应多于学生人数20%。选题的难度和分量要适当,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后能完成任务。如某一课题难度高、工作量大,确需多个学生分别承担,必须做到分工明确、工作量适当,并独立完成任务,此类题目须经所在系(部)严格审核。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程序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由指导教师初步拟定,教研室筛选并提出意见后,报系分管领导审批,并将核准后的题目及时向学生公布。待学生选定题目后,填写《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自拟、自定的题目应予注明。

2.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应由指导老师提出意见并重新报所在系批准和报教务处备案。

3.近三年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或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1.教务处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学院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组织院级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组,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中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3)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组织评选“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4)组织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2.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的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院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系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统一安排、布置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

(2)审查、汇总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

(3)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协调处理本系(部)内毕业论文(设计)中的问题,考核检查教师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

(4)组织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并向学院推荐评审“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在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的科学研究态度。

1.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如确有困难,报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聘请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0名。

2.指导教师确定以后,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排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者,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应由系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下达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2.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并给予评阅。 3.采取多种形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与学生面谈每两周应不少于一次。

4.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写出评语,给出评阅成绩。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确定后,认真阅读领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进度表,保证按期完成。 3.要有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记录,做好阶段性总结,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他人成果,否则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不按时参加答辩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或未按要求提交存档资料者不予毕业。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后,应按要求向所在系提交归档资料。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1.各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的有关事宜。各系成立相应的专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

2.评分要坚持标准,力求反映学生真实的业务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两部分组成:指导教师评阅成绩占50%,答辩成绩占50%,每部分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两部分成绩合并后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3.各系(部)毕业论文(设计)每届成绩优良率控制在75%以内。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15%(由系答辩委员会在系范围内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按10%的比例向学院推荐评审“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半年后可申请随下一届补做一次,并缴纳重修费。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由各系集中统一归档管理,四年后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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