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广告经营许可
内容核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18号令)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6号令)。《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2.事业单位;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2.核准机关审查;3.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办理要求: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要件: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2.广告媒介证明;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相关表格:见门户网站
办理地点:杭州市工商局1111室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商标广告处
责任人员:穆克洋
联系方式:86438489
收费标准:无收费
网上受理:暂无开通
结果查询:86438489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6439922
《广告经营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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