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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及许可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运用消防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接受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指具有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等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发展规划】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 2

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监管主体】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考核并颁发执业资格。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职权分工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省消防协会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接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资质条件及许可

第六条 【资质分类及服务范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业务。

二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只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和日常检查业务。

第七条 【一级资质条件】一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3

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6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备用房各3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

(四)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消防等专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占30%以上;

2、执业人员20人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

4、暖通、给排水、电气或自控、设备或消防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 1人以上;

(五)有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条 【二级资质条件】二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6平方米以上,档案室、设备用房各3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四)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消防等专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占30%以上;

2、执业人员14人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4、给排水、电气或自控、暖通(设备或消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以上;

(五)有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九条 【申请与许可】在本省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租赁期限5年以上);

(四)法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注册资金使用情况做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执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计量认证证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和发展规划的,向申请人颁发《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和发展规划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有效期限】《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且实行年度审验。没有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其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资质升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 6

级资质等级升级为一级资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关于一级资质的条件;

(二)取得二级资质时间满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三)前3年内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10项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四)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价为优良。

第十二条 【临时资质】在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前,除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以外,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临时资质。

临时资质有效期为3年。临时资质在有效期内,可按临时资质等级承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程;临时资质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自行失效。

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临时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前2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执业人员和

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50%;

(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

五、六项或第八条第

五、六项条件。

取得临时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中以上文凭,从事消防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取得初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资格申请及认定】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学历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确认其执业资格。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六条 【执业回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施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在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或同时在2家以上(含)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兼职。

第十七条 【原则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规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各级消防协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服务对象有服务合同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为其所维护保养的项目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结论文件不具有第三方证明效力。

第十九条 【经营信息公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人员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条 【技术负责人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3个以上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结论文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和记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结论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文件编号,工程名称、地址,委托单位;

(二)告知事项,检测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及编号、地址、联系方式;

(三)维护保养或检测工程基本情况,维护保养或检测范围、10

依据、项目;维护保养或检测综合评定结论(反映对各消防系统性能的评价,给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结论);

(四)消防产品清单;

(五)载明建筑消防设施类别、维护保养或检测项目、维护保养或检测部位、维护保养或检测内容、维护保养或检测结果等内容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记录表;

(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本机构维护保养或检测业务专用印章。

同一委托检测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本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合格有效期等信息的铭牌,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执业档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对服务过程作出完整、客观、真实记录,同时以服务项目为单位,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归档时应留存下列文件资料:

(一)技术服务合同;

(二)履行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目录;

(三)服务过程记录、记载;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文件;

(五)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文书、文件;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执业禁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二)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

(四)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六)分割、转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七)变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低于原许可资质条件;

(八)泄露委托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备案管理】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和执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技术职称、消防专业考试等情况进行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变更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有关变更事项证明文件等材料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动后30日内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受聘机构的;

(二)调整技术职称的;

(三)调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

第二十九条 【年度审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年度审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并 13

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年审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固定场所和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执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从业记录和培训情况;

(五)《质量手册》、《内部管理制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六)企业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报告、维护保养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行业协会出具的年度技术服务评价意见。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执业人员在年度审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原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 14

称证书);

(四)行业协会出具的年度技术服务评价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撤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未申报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合作、投资、入股等形式经营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

四、

五、

七、九项情形之一经责令立即改正不改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前述情形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注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倒闭、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质降级】一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15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质条件,但符合二级资质条件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所维护保养检测项目有3个以上经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行业协会出具的年度技术服务评价意见为差的。 第三十三条 【服务备案与公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省公安消防总队建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上一个月完成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省公安消防总队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备案情况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结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隐瞒、虚假情形处理】本省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资质的,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维护保养检测资质。

第三十五条 【欺骗、贿赂情形处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 16

养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维护保养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撤销资质后续监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维护保养检测资质。

第三十七条 【处罚及后续监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行业协会对其年度技术服务评价范畴,作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行政处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许可,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民事赔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给委托人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廉政纪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参与、合作、投资、入股经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 17

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文书式样】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仪器、设备目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

第四十二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并公布施行。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与检测合同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方案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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