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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建设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6: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廉政文化建设手册

前言

为推进医院廉政文化建设,在全院营造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氛围,更好的促进全院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我们编辑了这本小册子。希望通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尚廉、守廉、助廉,促进我院优良文化的形成,不断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廉政文化理论

1、什么是廉政文化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廉政建设需要以文化为载体,文化建设应包括廉政内容,廉政与文化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廉政文化是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文学艺术为载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广博的文化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廉政文化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关联,它作为一种无形的、潜在的力量,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对党风廉政建设作用巨大。 廉政文化其内涵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精神层,包括廉政的认知程度、廉政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生活观念、价值取向等;二是制度层,包括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行为习惯等;三是物质层,包括廉政教育场所、廉政主题公园、廉政文化景观等。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培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想信念为宗旨,以倡导廉洁奉公、弘扬清风正气为主要内容,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为目的,其核心是党员干部的价值观,为民谋利的宗旨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医院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国家公立医院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廉政文化建设对于提升医院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搞好医院管理离不开廉政文化建设。同时,医院廉政文化又是一种管理文化,是在医院领导的总体指挥之下,全体医务人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价值共识和群体意识。它包括医院形象文化、制度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医院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建设一支能达到价值共守、精神共通、情感共流、命运共担精神状态的管理团队。

2、开展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的重要作用

廉政文化建设是拒腐防变的基础工程。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对于医院文化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廉政文化是培育广大医务人员健康向上精神的基础。廉政文化凸现一种信念,代表一种形象,彰显一种精神。是医院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业作风等意识形态的总和。通过营造鲜明、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培育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体现优良医院精神。

廉政文化是提高职工队伍思想素质的核心。医疗市场的竞争,使医务人员,特别是青年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确引导医务人员通过丰富的知识、高超的技术、诚实的劳动和良好的服务,获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运用廉政文化具有的渗透力和教育功能,促进医务人员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筑起思想道德防线,从而用高尚的道德指导自己的言行,廉政文化在其中起着潜移默化、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廉政文化是增强职工凝聚力、约束力的保证。医院廉政文化,对于树立典型,弘扬正气,纠正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院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毫无疑问,绝大多数职工是把自己的利益、命运同医院的发展紧密相连的,能够自觉维护医院利益,维护患者利益。但是也有个别医务人员,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开大处方、收受回扣、“红包”以及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医院形象。针对这些问题,要靠廉政文化的教育引导,要靠医护人员的严格自律,要靠规章制度的规范约束,以实现自我控制、规范言行,保持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而形成团结和谐与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廉政文化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风貌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对病人的治疗,也对社会人群产生影响。因此,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通过建立廉政文化的机制,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工作安排:

总体目标:在全院开展以“善德精医、圣洁天使”为主题的“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道德规范、崇廉憎腐、爱岗敬业、诚信服务、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造就一支医德好、医术精、医风正的高素质医疗卫生队伍,营造风气纯正、行为规范、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廉政文化氛围,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健康服务。

阶段性重点: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4月—5月);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2016年9月);检查评估阶段(2016年10月至12月);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1月起)。

二、廉政文学

1、名人名言

贪侈会破坏人们的心灵纯质,因为不幸的是,你获得愈多,就愈贪婪,而且确实总感到不能满足自己。——法.安格尔

人类也需要梦想者,这种人醉心于一种事业的大公无私的发展,因而不能注意自身的物质利益。——法.居里夫人

德行告诉人们:反抗诱惑吧,那样你才有更多的机会做出高尚的行为来。— —俄.车尔尼雪夫斯基

不贪为宝。——左丘明

激浊而扬清,废贪而立廉。——柳宗元 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周敦颐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

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老百姓)话短长。——于谦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孔子 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白居易 嗜欲之原灭,廉正之心生。——刘向 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苏轼

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方志敏

俭朴的生活,不但可使精神愉快,而且可以培养革命品质。——徐特立

以财为草,以身为宝。——刘向

不管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风尚怎样,总可以凭着自己高贵的品质,超脱时代和社会,走自己正确的道路。——美.爱因斯坦

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法.巴尔扎克

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毛泽东

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

——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我们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江泽民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这个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制约,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

——胡锦涛

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习近平

2、廉政故事 以廉为宝

春秋时,宋国司城子罕清正廉洁,受人爱戴。有人得到一块宝玉,请人鉴定后拿去献给子罕,子罕拒不接受,说:“您以宝石为宝,而我以不贪为宝。如果我接受了您的玉,那我们俩就都失去了自己的宝物。倒不如我们各有其宝呢?

杨震拒金

东汉时,杨震在赴任途中经过昌邑时,昌邑县令王密山来拜访他,并怀金十斤相赠。杨震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没听明白杨震的责备之意,说:“天黑,无人知晓。”杨震说:“天知,神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王密这才明白过来,大感惭愧,怏怏而去。

一钱太守

东汉时,一位叫刘宠的人任会稽太守,他改革弊政,废除苛捐杂税,为官司十分清廉。后来他被朝廷调任为大匠之职,临走,当地百姓主动凑钱来送给即将离开的刘宠,刘宠不受。后来实在盛情难却,就从中拿了一枚铜钱象征性地收下。他因此而被称为“一钱太守”

陶母退鱼

晋代名臣陶侃年轻时曾任浔阳县吏。一次,他派人给母亲送了一罐腌制好的鱼。他母亲湛氏收到后,又原封不动退回给他,并写信给他说:“你身为县吏,用公家的物品送给我,不但对我没任何好处,反而增添了我的担忧。”这件事陶侃受到很深的教育。

吴隐之不惧饮贪泉

晋代人吴隐之任广州太守,在广州城外,见一池泉水名“贪泉”

。当地传说饮了贪泉之水,便会贪婪成性。他信这些,照饮不误,饮后还写了一首诗:“古人云此水,一歃怀千金。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他在任期间,果然廉洁自律,坚持了自己的操守。

一贫如此

南宋大臣张浚因与奸相秦桧政见不和,被贬往湖南零陵做地方官。他出发时,带了几箱书随行,有人诬告他与乱党有关系,结果被高宗检查书信和破旧衣物,高宗叹息道:“想不到张浚贫守到如此地步!”很可怜他,于是派人骑快马追上张浚,赏赐他黄金三百两。

两袖清风的于谦

明朝名臣于谦居官清廉。一次,朝廷派他巡察河南。返京时,人们买些当地的绢帕、蘑菇、线香等土特产回京分送朝贵,他没有接受。同时还写了一首诗表明心迹:绢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指百姓)话短长。”

不私一钱

明朝时,嘉兴知府杨继宗清廉自守,深得民心。一次,一名太监经过这里,向他索要贿赂,他打开府库,说:“钱都在这儿,随你来拿,不过你要给我领取库金的官府印券。”太监怏怏走了,回京后,在明英宗面前中伤他。英宗问道:“你说的莫非是不私一钱的太守杨继宗吗?”太监听后,再也不敢说杨继宗的坏话了。

手好不要钱

清乾隆进士王杰为人刚直敢言,不附权贵。当时和坤在朝中专权,大臣都不取得罪他。惟王杰每每与其据理力争。有一次,议政完毕,和坤有意戏弄王杰,拉着他的手说:“好白嫩的手啊!”王杰正颜厉色地回答道:“王杰手虽好,但不能要钱耳!”和坤羞愧而去。

共和国三位总理的廉洁小故事

据《光明日报》2005年1月29日报道文章介绍,1958年7月,周恩来总理到广东省新会县视察,风尘仆仆,日夜操劳,确实辛苦。时任该县的县委书记党向民同志看到眼里,急在心里,感到实在过意不去,就在周总理离开新会的前夕,悄悄地安排为总理设宴送行。宴会地点,就安排在县委院内的一间小屋里;厨师,就是县委伙房的炊事员,而且没什么美酒佳肴,只是些瓜菜而已。尽管这样,在吃喝将近结束时,周总理语重心长地说:“党向民同志,你一月有多少收入,我清清楚楚。这样一顿饭,你请不起,还是让我出钱,算我请客吧!”周总理随即示意他的秘书,把300元人民币交给了县委的司务长。

朱镕基总理“罢宴”——不离开宴会厅,单独吃工作餐。 据媒体报道说,一次朱镕基总理开完会,被主人带到宴会大厅,他穿过摆满了美酒佳肴的不下百桌的酒宴大厅,先是来到他所应坐的首席座位,但他没有就坐,而是又走到宴会大厅的一个角落,要设宴人就在这个大宴会厅的一个角落里另摆一桌,由他和他的秘书吃工作餐。由于朱总理不肯就坐大雅之处,而就坐在众人的一边吃工作餐,致使上千宾客都不再吃酒宴了。

温家宝总理“罢宴”——提前打招呼,谢绝摆宴自个吃。 据2004年7月21日《人民日报》网报道介绍,“十六大”之后,温家宝总理的第一站到了贵州。在吃饭的问题上,他对自己和随行人员要求特别严格,谢绝基层同志的宴请。他对个人吃饭有“三条标准”,即:第一,不让任何人陪吃,自己默默地进食;第二,要求饭菜够吃即可,不得剩下;第三,关于饭菜的质量提出十二个字:“清清淡淡,汤汤水水,热热乎乎。”

三、廉政漫画

廉洁行医当谨记

拒绝红包远离回扣

合理检查,杜绝大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

病人至上医患和谐

四、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 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

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

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警示案例

1、温州医疗系统腐败窝案

2010年11月1日,姜存积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姜存积是2010年温州第四个被判刑的医院“院长”。据检方公布的数据,温州全市已立案查处医疗系统贿赂案件35件38人,其中,大案23件27人,查办医疗卫生系统高管23人,行贿人11人。

“明星院长”倒下 在温州医疗界,姜存积名声颇大。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今年58岁的姜存积医术精湛。2002年,姜存积调任当时只有150张床位的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担任院长,6年后,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也成为温州众多名医院之一。2010年5月底,退居二线的姜存积在家中被纪委办案组带走谈话,随后被“双规”。

据知情人士透露,姜被双规的原因是受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林垂铭受贿案的牵连。姜存积曾帮一建筑商牵线给林垂铭参与工程投标,事成后,建筑商给姜存积20万元,姜留下10万,并将10万送给林垂铭。林归案后,交代出姜所收款项之事。

据检方的资料披露,姜的受贿可追溯到2005年。当年7月,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公开采购一套磁共振设备。浙江某电气公司业务员贾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找姜存积帮忙。

同年9月份,也就是该招标项目评标的前一天,贾某再次找到姜存积请托关照,姜存积便向贾某透露了标底。贾某中标后,为感谢姜存积,送给他2万美元,姜存积收受1.7万美元。

除此之外,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初期间,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先后进行过洁净工程、病房大楼装饰工程、采购螺旋CT机等三个项目的招标。据检方资料透露,相关企业的周某、李某和朱某都找姜存积帮忙。事后,姜存积分别收受他们回报的好处费20万、30万和12万元。

一家医院的两任院长获刑

据检方资料显示,姜存积是2010年以来温州市落马的第四个院长。在此之前,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原副院长王瑞听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洞头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甘世旭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洞头县卫生局原副局长邱克新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这四起系列案中,以甘世旭和邱克新受贿罪最为引人注目。据悉,邱克新是甘世旭的前任院长,两任院长同月获刑。

据检方公布资料,甘世旭在担任洞头县人民医院院长、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代理人员郭海新和医疗仪器公司业务员张如忠等人谋取利益,在医院进药和医疗仪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忙和关照,收受他们所送现金46.7万元。

把甘世旭“拉下马”的是洞头县人民医院原先的医生郭海新。据知情人士说,数年前,郭辞职,担任一家医药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作为院长的甘世旭是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自然受到医药代表郭海新的努力“公关”。

从2007年8月2010年3月期间,郭多次给甘送现金,每次最少4000元,最多时2万元。 基建科长被控受贿百万

一些医院的基建科长虽地位不及院长,但受贿牵扯的金额数目巨大。

林垂铭是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兼附一医院基建科科长,2010年,9月15日,以涉嫌受贿397.2万元被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案被起诉的还有医疗设备销售商陈建民、梁红光。

据检方的资料,2007年,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建综合楼。郑某为了使自己的企业中标,通过陈建民找到林垂铭,允诺给两人240万元作为好处费。

在得到允诺后,林垂铭通过设计参数等手段,让郑某顺利中标。至案发,郑某已经陆续支付给陈建民165万元,林垂铭从中分得100万元。

2009年,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新院迁建,要招标采购保温装饰铝板材料。林垂铭认为机会难得,他让朋友梁红光出面,寻找到北京一家公司,与对方商定,如果林“帮助”北京公司中标,公司要支付给林垂铭、梁红光150万元作为“提成”。后因案发,林垂铭、梁红光未能将这笔贿赂拿到手,属犯罪未遂。

量身定做的招标

医院小小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成为腐败案的大主角。 2010年9月2日,乐清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金球、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科长尚定昆均被乐清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让这两个主任沦陷的是,杭州万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作为检验科主任的金球熟稔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规则。2007年,金球得知自己所在的乐清市人民医院要采购一台全自动免疫发光仪后,就主动将此信息告知杭州万太公司的副总经理仲亮(另案处理),让杭州万太公司参与投标。

在金球的运作下,万太公司最终中标。

检方确认,在万太公司中标后,万太公司于200

8、2009年间分6次送给金球试剂回扣款共计20.5万元人民币。直至2009年12月,金球退休,他才停止收受试剂回扣款。

与此同时,乐清检察院还顺藤摸瓜,查出了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检验科科长尚定昆的问题。据检方查证,自2007年农历年底至2010年1月,尚定昆收到万太公司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00元。

温州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案件暴露出医院在工程发包、设备药品采购环节缺乏竞争透明度,财务开支随意性大。此外,医疗卫生系统实行的院长负责制,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形成专断局面。监督机制的缺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行贿渠道。

2、重庆:7年查处370名医生职务犯罪 潜规则盛行是主因

给药事委员会成员的回扣往往以药品“宣传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的名义;给开方医生的回扣是“处方费”;给药房的“回扣”则是“统方费”,有的还组织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摸奖,实际上是变相给医生和专家回扣。

很多涉案人员接受调查时都提到了潜规则,不少人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进而公然索贿。

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60.5%的案件都是多次作案,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0年,有的犯罪次数多达126次。

2010年9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医生但三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定,但三利在担任该院内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收受药品供应商王某贿赂,2006年每月1000元,2007年每月2000元,2008年和2009年每季度1万元,总计受贿14万余元。

但三利案是重庆市近年来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期的一份调查显示,2003年至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370人,其中贪污75人,受贿269人,其余的系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查处卫生局局长、副局长10人。

这份调查透露,重庆市40个区县中有38个地区的医疗卫生系统涉案,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达157人,占42.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环节、申办执业证件、财政专项拨付资金、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等环节易发案。

调查: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达73.8% 据统计,在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中,受贿犯罪269人,行贿犯罪4人,两项数据占73.8%,表明贿赂犯罪突出,势态严峻。办案人员介绍,这些犯罪行为通常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多头行贿”。贿赂行为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一人在一个项目中受贿,一人在多个项目中受贿,都有出现,且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这种“多头行贿”的方式,一旦案发,行贿人往往全盘招供,几家单位负责人或某一单位的多名人员被“一锅端”。如,重庆某公司先后向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刘松涛、重庆西铝职工医院院长刘璋华及该医院设备科科长杨根等人行贿50万元、60万元和8万元;又如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精神病医院院长、精神病医院副院长、东溪医院院长、妇幼保健院院长、郭扶镇中心院院长、古南卫生院院长,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均收受了同一个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贿赂。

窝案串案突出。调查显示,大部分贿赂行为发生在医疗器械采购、医院与其他方面的业务合作、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商业活动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职位上的人员,暴露出医疗卫生领域权钱交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如,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重庆维多医院管理中心合作代检、体检业务中,重庆维多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人陈思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刘松涛的关照下共同获利,并且向该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人尤东行贿26万元,向财务处处长李忠宝行贿2.1万元,送给财务处出纳曹树昭回扣14万余元。

索贿现象突出。一位办案人员说,海南某公司驻渝办事处主任曾某在投标前,用信封装了3万元钱给某医院院长刘某,准备“意思一下”,刘某把信封拿起来掂了掂后嫌少,就把钱还给曾某,直接要求返三四个点。曾某最后不得不向刘某行贿10万元。这位办案人员透露,2010年,在查办的50余件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主动索要贿赂的行为。

贿赂名目众多。从查办的案件看,药品采购和器械采购中既有“明扣”也有“暗扣”。“明扣”给医疗单位,“暗扣”给集体分配,或者直接给个人——给药事委员会成员的回扣往往以药品“宣传费”、“广告费”或者以“新品推广费”的名义;给开方医生的回扣是“处方费”;给药房的回扣则是“统方费”;有的还组织开展娱乐活动,进行摸奖,实际上是变相给医生和专家回扣,还有直接为医务人员报销各种发票的,等等。所给回扣中既有现金,也有实物。实物也从最初的家用电器、高档服装、贵重首饰,发展到小汽车、商品房等。如,2010年查办的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外科主任丁世凯受贿案,行贿人就是通过为其支付购车首付款、代付购车按揭款,并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为其代缴车辆保险费、路桥费等方式,向其行贿11万余元。

贿金大大增加了医疗成本。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医疗贿赂案件中,贿金占据了行贿人利润的相当部分,甚至绝大部分,从而大大抬升了医疗成本。如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X光机和心血管造影系统时,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中标,赚取160余万元利润,后来仅向该医院院长刘松涛行贿就达50万元。

据重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有60.5%的案件都是多次作案,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0年,有的犯罪次数多达126次。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会计刘雨与财务科入出院处收费员兼出纳唐海川合谋,在不到两年时间里,采取不入账手段,作案95笔,平均每个月作案4起,将400多万元医疗款中饱私囊;又如綦江县妇幼保健院出纳陈光毅,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采取收入不进账或少进账、擅自空填现金支票提取备用金等手段,挪用公款48万余元,作案多达126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反思:潜规则盛行是主要原因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件之所以多发,除医疗资源稀缺,药品生产企业竞争压力较大,医务工作者培养的高成本性和低收益性等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外,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医院一把手权力过大。办案检察官指出,医院的重大业务合作、医疗器械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的发包,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是滋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如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外医疗合作中,仅凭院长刘松涛一句话,就可以和其他机构甚至个人合作。在合作中,刘松涛也可以任意确定核算办法,为个人谋取私利。在该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虽然医院也有设备采购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其他院领导、相关内设部门负责人也参与讨论与决策,但刘松涛收受贿赂后,通过事前给相关人员“打招呼”,使会上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形同虚设,反而成为其大肆受贿的挡箭牌。

监督缺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以药养医客观上导致一些医院、医生利益驱动,而主管部门却监管乏力。据办案人员介绍,目前以医药代表为中心的贿赂犯罪,主要涉及药剂登记、临床、药事委员会、采购、开方发药等五个环节,涉及的主要人员包括药剂部门主任、临床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和主管副院长、院长,以及采购员、开方医生、药房主任等,应当说,这些环节都有防范措施,但贿赂犯罪频频发生,与监管缺位很大关系。

潜规则盛行。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卫生系统自身存在的行业风气不正,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流行,是导致卫生系统大面积发案的重要原因。很多涉案人员在接受调查时都提到了潜规则,不少人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医疗回扣是普遍现象,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进而公然索贿。

“医务工作者扭曲的价值观和法律知识的欠缺程度留给我们的印象很深刻。”一位检察官说。 一是心态失衡。办案人员总结出涉案医生的几种不正常的心理:其一,攀比心理。一些医生看到别人有钱、有车、有别墅,特别是社会上的一些暴发户财大气粗,灯红酒绿,心理不平衡后,其“职权”就成为获利的工具。其二,交易心理。在以权换钱,权钱交易日趋严重的社会风气下,很多人为别人办了事,总希望有所回报,往往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画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其三,补偿心理。有的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在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二是道德失范。一些医务工作者缺乏自身修养,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丧失了理想、信仰、道德和做人的操守,追求低级趣味,包养情妇、沉溺赌博,走上犯罪道路。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刘松涛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他生活糜烂,大搞权钱交易,与多名女子有染,导致其一步步走向毁灭,最后因受贿13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三是心存侥幸。很多涉案医生虽然知道贪污、受贿会犯罪,但总是心存侥幸,认为社会上有许多人都在贪污、受贿,没有被抓住的大有人在,只要自己手段高明,朋友关系到位,赃证藏匿隐蔽,应该不会“出事”。调查发现,一些涉案医生认为院长、主任可以收,自己当然也可以收,上行下效,导致案件多发。

四是私欲膨胀。在了解大多数涉案人员的背景时,办案人员发现,他们中间的多数也曾经以辛勤的工作获得了患者和上级的信任,有些人还肩负一定的领导职责,但由于大权在手,久而久之,头脑就开始发热。一次得手,私欲顿涨。

3、浙江省医院信息管理领域“统方”窝案

2011年10月29日,浙江省中医院计算机中心原科员陈刚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涯。因为收受了9.92万元好处费而向医药代表(即负责相关药品推广工作的人员)提供“统方”,这个年纪不到三十的小伙子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因陈刚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统方”是一种专业术语,其实就是一个医院对医生处方用药量信息的统计。医生开处方时最喜欢用什么药?哪种药用量最大?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价值并不大,但是一些医药代表却视此如宝贝,因为他们可以收买“统方”,然后再根据医生的用药量兑现回扣,以达到多卖药的目的。今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处了9名涉及“统方”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医生辞职当起医药代表

李黎就是一个到处收买“统方”的人。今年40岁的李黎原是杭州市第一医院医生,2004年辞职到杭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当副总经理,实际上干的却是医药代表的活。只不过,李黎比一般的医药代表更有“头脑”,他想到了在医院安插“内线”,用钱搞到“统方”再转给其他的医药代表或者直接留作自己公司作行贿用。

第一个被李黎锁定目标的是他原来的同事杭州市第一医院计算机中心的李锋。此人与李黎关系很“铁”,早在1999年,李锋进杭州市第一医院实习时,李黎就在这家医院工作。平日里,李黎很关照这个小兄弟。李黎辞职当医药代表后,两人经常有来往。后李锋也因为业务能力突出从医院计算机中心科员升为副主任,2007年当上主任。2004年初,辞职不久的李黎找到李锋请其帮忙拿到医院的“统方”。此后,李锋利用管理杭州市第一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职务之便,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统计医生处方用药量的规定,多次默许李黎来计算机中心拿“统方”,有时还干脆将“统方”数据打印出来交给李黎。

搞定李锋后,李黎又利用李锋的人脉向其他医院渗透。2004年7月,李黎又要李锋帮忙获取浙江省儿保医院相关药品的使用量。于是,李锋找到在这家医院信息科工作的大学同学周小波,并答应拿到“统方”后给其好处费。后周小波利用管理浙江省儿保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职务之便,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非法进行“统方”的规定,用信息科超级管理员的口令数次获取药品使用量并提供给李锋。为了不被发现,李锋还来到周小波的办公室,在他的办公电脑上调试了药品代码,周小波再以新的药品代码自行“统方”并将相关信息交给李锋,李锋再将这些信息转交李黎,并将李黎支付的部分好处费分给周小波。

一人收买六名医院“内线”

为进一步扩大业务,李黎决定继续在杭州的几家大医院安插“内线”。2004年底,李黎再次请李锋帮忙,设法获取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相关药品的使用量。李锋虽然没有同学在该医院工作,但是由于平时与该院财务科副科长夏忠科有业务往来,便以请他吃饭为名提出想获取该院的“统方”。在得知能捞到好处费后,夏忠科应允。此后,夏忠科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非法进行“统方”的规定,和李锋一起为李黎“统方”。为了不引起怀疑,李锋先是用夏忠科的办公电脑连接医院内网获取药品使用量,数次之后,便给夏忠科制作了一个“统方”程序,由夏忠科自行“统方”并将相关信息交给李锋,李锋再将此信息转交李黎,并将李黎支付的部分好处费分给夏忠科。

就这样,李黎通过李锋搞定了夏忠科,进而顺利得到了一向以管理严格著称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统方”。据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至2010年4月案发,李黎都能定期通过李锋得到杭州市第一医院、浙江儿保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统方”。而李锋则累计从李黎处收取好处费40万元,除分给夏忠科12万元、周小波7万元外,其余的21万元全部揣入自己腰包。

此外,2008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李黎还向杭州市中医院药剂科药剂师林康提出要获取该院的“统方”。林康则找到该院计算机中心负责人金宪珊,请他利用管理计算机中心信息系统的职务之便帮忙,并许诺给其好处费,得到了金宪珊的应允。此后,李黎每月都定期来到林康的办公室,利用他的内部数据端口,在金宪珊放松监管的前提下,用随身携带的U盘下载该院的医疗处方数据信息。李黎也因此每月定时向林康支付好处费,累计达13.4万元。后林康将其中的9.55万元分给金宪珊。

浙江省中医院计算机中心科员陈刚是李黎安插在医院的第六个“内线”。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10年2月间,李黎为获得浙江省中医院医疗处方数据,多次给予该院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备份数据工作的科员陈刚贿赂款累计达9.92万元,陈刚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李黎提供医疗处方数据信息。

一封举报信揭开“统方”内幕

有意思的是,就在陈刚为李黎充当“内线”的同时,浙江省中医院计算机中心原主任虞峥嵘也在为另一个医药代表提供“统方”。2007年至2010年期间,虞峥嵘在担任浙江省中医院计算机中心主任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管理该院计算机中心信息系统的职务之便,应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袭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多次以管理员的口令进入信息系统,统计该院医生对袭某所指定的相关药物的使用量,并将该信息以打印或发短信的方式,提供给袭某。这些信息,虞峥嵘基本每月给袭某提供一次,每次收取袭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元至3000元不等,截至案发前,已累计收取3万元。2010年9月14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虞峥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3月初,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从一封举报信入手,经过内查外调,一举揭开了医药代表非法获取杭州多家医院“统方”的内幕。该院先后以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对虞峥嵘、李锋、周小波、夏忠科、陈刚、李黎等人立案侦查,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随后,西湖区检察院也以涉嫌受贿罪对杭州市中医院药剂科药剂师林康、杭州市中医院计算机中心负责人金宪珊立案侦查。8月17日,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金宪珊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林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同时,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也已分批对虞峥嵘、陈刚、李锋、周小波、夏忠科受贿案和李黎行贿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目前,除虞峥嵘、陈刚判决生效外,法院将于近期对其他人宣判。

管住“统方”,更要管好医生

事实上,发生在杭州的这场医药代表与医院之间的“统方暗战”并非孤例。2007年底,浙江省德清县检察院就立案查处了该省首例“统方”受贿案。经查明,2004年初至2006年6月,费晓健在担任德清县妇幼保健与中医院信息科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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