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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 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 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取平均得到民主测评分数。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后,向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关于××等×名同志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命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正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工委组织部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各单位副股级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送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业经组织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

党工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单位交流调配。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六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股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奖惩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股级干部政治理论、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股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干部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不准事先内定人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推荐、考察、党组织讨论等情况;不准参加选拔人员拉选票或从事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活动;

(二)不准随意增设机构、增配干部;

(三)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讨论干部的任免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才能进行。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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