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任免权限
1、由县委组织部任免的:①镇党委组织干事、宣传干事、监察室主任、人事劳动科员、政法委副书记、司法所长(商县司法局),②县直部门的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县直部门具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办公室主任;③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商镇党委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决定任免的:镇财政所长、教育科员;④未设党委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党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党组报县委组织部任免(批复);⑤其他未设党委(党组)的县直部门、单位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镇和部门的任免报告提出方案提交部务会讨论决定任免;⑥副科级单位副职及助理。
2、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任免的:县委组织部任免以外的股级干部;实行条块共同管理的镇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由主管方党委(党组)商协管方党委(党组)同意,并会同协管方组织民主推荐、考察,由主管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免。由县委工作部门任免的:县委组织部任免以外的股级干部。
3、由县人武部任免的:镇和县直部门人武部副部长、干事,由县人武部党委商相关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县人武部党委与相关党委共同组织民主推荐、考察,报县委组织部批复,由县人武部任免。
4、由所在镇党委任免的:县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任免以外的股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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